提到汉文帝,大家都会想到那个主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反对奢靡之风的仁德皇帝。确实,汉文帝在位期间解决了汉初诸吕之乱后社会上涌现出的的诸多问题,振兴了国家经济,减轻了黎民的生活负担。而提及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大家首先会想到的是汉初女子缇萦为了拯救要被判处肉刑的父亲,上书汉文帝,自愿以身代替父亲。并提及肉刑毁损人的肢体,造成身体的永久伤害后对于个人与国家都是不利的。这令汉文帝十分感动,不仅释放了缇萦的父亲,还彻底废除了肉刑。这个典故出于《史记》,其可信性是比较高的,在后世当中也确实再也没有“肉刑”的存在。但是,废除肉刑之后,汉代法律又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呢?这就是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
汉文帝像
汉朝的法律是依据严格的罪刑相当原则来制定的。有学者指出“汉代刑法以罪刑相应为基础,再依被告的身份地位,认罪态度,作案情节,立功表现予以加刑或减刑,故其规定刑有严密的体系与等次以便作为适用刑罚的依据”。另外,据《汉书·刑法志》中更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即根据不同的罪行,使用不同的行刑方式,使罪犯受到不同程度的痛苦,来抵偿自己犯下的罪行。
汉文帝霸陵
刑罚相当原则的确立能够协调整个国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确定刑法打击的重点。同时能够防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罚的情况。但是自从汉文帝十三年进行刑法改革,汉代正常的刑罚体系便开始受到了冲击。
《汉书》记载汉文帝刑法改革云:“:诸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从表面看来,肉刑对于人的肢体有明显的毁坏,将其更改为笞刑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残忍程度。但是,从后文的评价看来“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简单来讲,废除了肉刑,相应的改为了数量巨大的笞刑。原本肉刑只是落了个残疾,不至于丧命。但是在汉文帝刑法改革之后,这些囚犯所面临的往往是死路一条。景帝元年,有诏书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由此可见,被施加笞刑的人大多因刑致死,即使不死也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汉书·刑法志》评价这一改革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同时,汉文帝刑法改革还改变了西汉初期对于官员犯罪的惩罚方式,官员自杀情况激增。西汉初期对于官员犯罪的情况也是按照罪刑相当,网开一面。萧何曾坐为民请上林苑下狱,械系之,但高祖最终还是赦免了他。但是在汉文帝刑法改革之后,加重了笞刑的惩罚力度,这就导致原本犯罪应当处以劓刑,黥面的官员如今已经是难逃一死。有国内专家曾指出:“(汉代)法律在自杀现象中采取了容忍,纵容甚至鼓励的态度。”贾谊还曾经提出“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抑而刑之也。”文帝采纳后“自此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自此之后,虽然刑不上大夫,但是官员犯罪后就只有自杀一条路可走了。
虽然,汉文帝的刑法改革有博取虚名的嫌疑,可以算得上是白璧微瑕。但是,设身处地的站在汉文帝的角度上考虑,这种改革对外可以博取仁德,更可以加强君权。面对刘邦时期遗留下来的军功贵族,面对百废待兴的社会经济,面对北方匈奴的虎视眈眈。也许只有如此,才可以确保国家经济可以日常运作,防范内外的势力坐大,调和社会中的基本矛盾。总的来说,皇帝之位虽是高高在上,万人敬仰,但是所面对的状况,所采取的手段必难以常理揣度,让后世读史者倍加感慨而唏嘘。
《大风歌》中汉文帝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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