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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不胜防”,购买拆迁安置房, 这些事儿你一定要注意了...

商品房价格飞涨,不少经济紧张的购房者将目光转向拆迁安置房,但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又存在哪些交易风险呢?

话不多说,以案释法。

交房之前又提价,

这个“单”买家不必买!

2017年,来荣城打工多年的赵某,终于准备在荣成安家了。这本是一件令人欢喜的事,但买房之路却十分艰难。

原来,经熟人介绍,赵某得知于某家中有三套拆迁安置房,在与于某多次沟通后,便在于某所在村委会村支书、村长的见证下,与于某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赵某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购买于某一套面积为99平方米的楼房,总价为30.4万元,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房产位置。协议签订当日,赵某付定金5万元,并在十日内,付楼款20.4万元,余下5万元待双方办理转让房权证手续后付清。协议还约定,于某应协助赵某办理楼房过户手续,费用由赵某承担,于某也都爽快地答应了。

但在交房之前,于某却因房价普遍上涨,心生不甘,趁机要求赵某多支付房款。在被赵某拒绝后,于某便“心生一计”,既不交付钥匙,也不配合赵某办理过户,赵某无奈,只能将于某诉至荣成法院。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赵某、于某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款项支付、房屋交付等,虽房屋并未确定坐落,但于某向赵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赵某已通过抓阄选定了房屋,该协议内容详细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遂判决于某在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赵某。

交房之前面积“缩水”,

剩余房款要回来!

儿子结婚本是一件大喜事,但房子却迟迟不能过户,这可让刘某心急如焚。

刘某在2017年与姜某签订买房合同,购买姜某拆迁安置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楼房与储藏室合计109平方米,单价3400元,合计房款37.06万元。刘某3日后向姜某支付买房款35万元,剩余2.06万元由刘某向姜某出具借条。

但根据竣工后实际测量,刘某购买的房屋面积合计101.72平方米,按照约定单价计算,房款合计为34.5万余元。根据刘某实际交付35万元,刘某认为姜某应归还自己4000余元,并将借条归还。刘某多次向姜某索要房屋钥匙、超付房款及欠条,均被姜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遂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姜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转让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超付房款4152元及借条。

合同双方要守诚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市民在购房前要做足功课,除对房主的经济状况及身份证、房产证、授权书等证件核查外,还要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对房价涨跌风险有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因此产生后续纠纷;如确定购房意向,一定要同房主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注意认真阅读买卖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内容,在合同中对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房时间、支付方式、协助办理过户时间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要保管好转账记录、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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