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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使用假证贷款被判刑

2018年底,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巨额贷款的大案,引发社会关注。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副总裁曾维柏“买通”黔东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制出了假证用于贷款,成功“套”贷3300万。日前,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判处曾维柏有期徒刑6年的一审判决。

网络图

2013年2月,曾维柏(男,1964年7月生)以贵州金筑腾辉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办理400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贷款。

期间,曾维柏与其妻杨某某用自己的凯里市韶山南路25号宏宇大厦1层4号、5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并到黔东南州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期限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

贷款后,该证由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保管。

网络图

2013年11月12日,曾维柏找到黔东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他项权证注销工作的蒲华(女,1972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贵州省凯里市),将前述用于办理4000万元贷款的他项权证违规私自注销了。

前述的4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曾维柏归还了700万元人民币,尚欠3300万元,2016年5月23日,曾维柏向朋友张某某借款3300万元,还给了农商行永丰东路支行。

同年5月25日,曾维柏以其实际控制的贵州苍龙农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贵州鑫鼎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化肥购销合同, 以需流动资金为由,又向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申请33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但是,由于之前多次用房产抵押贷款,曾维柏已不能再使用这些房产抵押,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决定铤而走险。

一天下午临近下班时,前述提到的曾维柏的朋友张某某找到蒲华,并将其带到凯里风情园维景酒店。

后曾维柏从贵阳赶到该酒店,与张某某和蒲华见面,商议办理假他项权证用于贷款事宜。

之后,蒲华提供印有“黔东南州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公章的纸张给曾维柏。曾又把该纸张交给张某某,由张找到周某某照着公章模样私刻了一枚假公章。

假公章刻制完毕,由曾维柏交给了蒲华。蒲华在上班时,用空白的他项权证(建房注册号: 52014),请同事刘某打印出了一本'凯房他证州字第xx号”他项权证。

证上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房屋所有人为杨某某等4人,债权数额为3300万元,登记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借款人为贵州苍龙农资有限公司,抵押期限为201 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抵押房产为凯里市韶山南路25号宏宇大厦1层4号、产权证号20xx14,宏宇大厦1层4号、产权证号201103213,凯里市北京东路54号易构空间1层4号、产权证号20xx04号,易构空间1层5号、产权证号20126406号。

刘某打印完毕后从电脑中把全部内容删除。之后,蒲华把该证交给唐某去办理贷款手续。

经过这番运作,曾维柏成功从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贷得33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用于归还张某某的借款。

2017年5月24日,曾维柏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发现虚假的抵押物和虚假的他项权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梳理发现,判决书多处提到曾维柏的房产,有如下几处:凯里市韶山南路25号宏宇大厦1层4号、5号;凯里市北京东路易构空间1层5号;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1号锦绣家园1楼17号等。

判决书同时列举了他的几次贷款,结果一些房产被反复用作贷款抵押。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查明,蒲华利用其在黔东南州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注销房屋他项权证的职务便利,多次违规帮曾维柏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收受曾维柏财物。

凯里市法院认为,曾维柏和蒲华通过制作假他项权证,向金融部门提供虛假贷款担保证明,骗取金融部门贷款,案发时均未能偿还,给金融部门造成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曾维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蒲华给予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蒲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曾维柏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同时认为,曾维柏与蒲华共同故意制作假他项权证,骗取贷款,系共同犯罪,因曾维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蒲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凯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维柏犯骗取贷款罪、行贿罪,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蒲华犯骗取贷款罪、受贿罪,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同时责令曾维柏退赔被害单位贵州凯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3300万元及利息,追缴蒲华违法所得53.9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曾维柏、蒲华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为,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而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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