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石有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评估时点未必等同于征收补偿的评估时点,这一认识在2018年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案”裁判中得以了明确体现,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判例中予以了普遍应用。那么,在何种情形下“赔偿时点”会发生变化呢?这一变化又将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怎样的影响呢?本文,我们通过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在河南省的一则案例来一探究竟。
韦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111.58平方米的合法住宅一处。2015年9月,由村所在区人民政府主导成立的某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在既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又未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突击对韦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
2015年12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韦先生将区政府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韦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6年6月24日,韦先生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同年8月22日,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韦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2017年12月12日,经韦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价格司法鉴定,确定韦先生被拆房屋2017年11月23日的市值为249.6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12395元。
此后,为打好自己的行政赔偿官司,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韦先生不远千里,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最终,这处市值249.6万元的房屋,经终审判决,判定上浮30%赔偿325万元!那么,涨上去的这部分又是如何争取到的呢?
本案中,由于法院判决时间与房屋评估价值时点相隔过久,且当地住宅房屋市场价值在此期间明显上涨等因素,为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充分弥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对赔偿申请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仅仅以判决时间长和住宅房屋市场价值上涨为由,判决以合法有效的房屋市值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上浮30%的价格来充分弥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这也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4〕191号文件精神的体现。
在郑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9日颁布的郑政文〔2014〕19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就早已明确了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黄晓丽律师想在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哪些项目该赔,哪些项目不该赔;该赔偿的项目,其赔偿数额又是多少?一定要核实验证清楚,以减轻不必要的诉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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