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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赔偿是一次性的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王威律师
 
在上海,目前本地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的是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这个政策好坏我们不做评论,但既然这是目前上海市的地方法规,凡在上海市工作的人员还是要遵守的),外来从业人员交的是综合保险,在工伤赔偿中赔偿办法是不同的,请前来咨询的朋友注意。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外来从业人员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是上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六十四条的规定说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依然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外来从业人员有致残等级的,采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办法
我遇到的典型问题
1、我是工伤,鉴定为九级,保险公司赔偿了3.5万元,我现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是不能。
2我是工伤,鉴定为九级,保险公司赔偿了3.5万元,我可能以后还需要后续手术,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答案是不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项的第(二)条对此有规定,即一次性赔偿中已经包含了后续治疗等所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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