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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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