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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讲堂丨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划分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借用资质(挂靠)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发包人认为其对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挂靠关系并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对其挂靠关系是明知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此争议如何处理,今天,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吕辉木律师通过最高法院的一起判例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基本案情】

.....

2003年4月30日,莫志华与东深公司订立《长富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由莫志华以东深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长富广场公司签订大朗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东深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莫志华实际享有和承担,莫志华向东深公司缴纳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东深公司工程管理费。2003年5月21日,东深公司与长富广场公司订立《大朗长富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莫志华于2003年6月23日开始施工,长富广场公司中途设计变更及增加了部分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涨价等原因,莫志华、东深公司与长富广场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在东莞市建设局的协调下,东深公司承诺退场。由于对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产生争议,莫志华、东深公司遂起诉长富广场公司。

长富广场公司反诉称,东深公司无理停工,提前退出项目工程的施工,没有最后完成工程任务,东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长富广场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长富广场公司认为莫志华可能与东深公司串通,编造合同文件,以达到废除长富广场公司与东深公司签订的合约、规避法律责任和逃避合同责任的目的。故提起反诉,其中一项反诉请求为:判令东深公司、莫志华赔偿长富广场公司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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