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会出现施工合同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形,该适用哪个约定呢?
今天小编来告诉你。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故此,对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施工合同不能做出背离其内容的约定,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存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会面临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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