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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票据开具不相匹配的风险:不能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同与票据开具不相匹配,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合同中的销售方、收款方和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

(2)发货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

(3)劳务提供方 、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 单位。

实践中出现销售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从而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几种情况。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四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发票开具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收款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的法人代表,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票款不一致的情况,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企业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成本发票的开具必须与经济业务合同相匹配。例如,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求供应商在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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