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规范城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居民小区及各类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与居民小区和各类住宅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道路、绿化、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供电等。
公用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居委会、自行车棚、停车场、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粮站、物业管理等服务设施。
第四条 包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住宅配套设施的规划审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造住宅或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各种基础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各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新建或改造小区及各类住宅,必须采取符合自来水要求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所建住宅顶层的居民用水质量。
第七条 新建或改造小区及各类住宅(含住宅楼单体),应将邮电、有线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合并敷设,同步实施,并作为报批图纸之一。小区内的主干线要采用地下埋设,不得架空设置。小区变、配电站尽可能分散布置,并应与住在及其它建筑、建设相结合。小区供电方式宜采用开闭站的形式。
第八条 新建或改造小区及各类住宅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燃气气源范围考虑,暂时无法供气的,室内管线也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小区管网综合涉及要将其预留。
第九条 新建或改造各类住宅及整体建设住宅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小区道路两侧设置路灯,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条 新建或改造各类住宅及整体建设住宅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小区道路两侧设置路灯,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确需建房的(如供热泵站等),应尽可能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确需单独设置的应当尽可能选择在隐蔽处,并要求造型美观,并与小区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新建或者改造住宅小区,其绿化覆盖率:新建小区必须达到30%,改造小区必须达到25%。环境设计图必须报批,并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三章 公用设施配套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改造住宅,除建设必备的公用设施外,还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配套要求建设各项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每新建1.5万平方米至2万平方米住宅,应当集中设置一处自行车棚,自行车棚可以设置在住宅底层或者地下、半地下。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自行车棚顶应为绿地或活动场地。
禁止在住宅栋间设置简易棚架式自行车棚。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按规范规定的规模建设停车场或者车库,并将其设置在交通便捷或者住宅底层,避免与人流交叉,同时应当满足消防等专业要求。
不允许在住宅栋间新建车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道路开发建设住宅或公建,总计沿街面超过200延长米的,必须结合所建建筑无偿为城市新建一座不少于60平方米,能够正常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三类以上),无偿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应当移交环卫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区内每新建2万平方米至2.5万平方米住宅,需无偿为城市配套建设一座不少于60平方米的水冲式公共厕所(三类以上)。每建设300户住宅必须配套建设一处不低于30平方米的居委会用房。公共厕所或居委会应组合于住宅或公建中设计,不得独立设置。
第十八条 每建设3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住宅,应为城市配套建设一处粮油经销点(不少于100平方米)和一处蔬菜副食店(不少于100平方米)。
前款规定的粮油经销用房和蔬菜副食用房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每新建或改造住宅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与环卫部门协商,配套建设一处垃圾转运站,如不需建设垃圾转运站,则按有关规定收取上述配套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住宅面积不足上述标准的,应按开发面积承担相应的上述必备项目的建设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完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套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可享受减免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免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各项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等手续。直至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产权登记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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