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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所需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9)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如不够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参加联合党组织。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10)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把社团的银行账户、公章式样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办理公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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