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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项目论证专家能不能参加评标?




提 问

项目论证专家能不能参加评标?

政采同行回答:18号令第4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87号令取消了该规定。

项目论证专家不同于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所以,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提 问

公司法人代表为张三,监事为李四;李四为另一公司法人代表。请问这两个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法律有没有这一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案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因此,应审查这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提 问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而某一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资格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吗?

政采同行回答: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都能参加政府釆购投标。不可排斥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提 问

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规定,有一项不满足,全部技术分为零分,是否属于差别歧视待遇?

政采同行回答: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就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项评审因素不合格,全部技术评审因素的得分均为零,个人认为是违法的。


提 问

成交公告结束后,成交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是否可以认定为该成交单位属于放弃成交资格?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可见,送达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义务,没按期发出,属于违法行为。不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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