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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尊玉“心腹”李卫平今日受审 否认受贿

  (原标题:涉共同受贿 原深圳政法委书记“心腹”受审)

  中金网 6月28日 腐败是官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当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由作风不正进而产生的结党营私、寻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也可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利、熟人关系进行贪污枉法,吃喝享乐,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百姓利益。李卫平,曾被广东省纪委官方杂志《广东党风》描述为原深圳政法委书记蒋尊玉的“心腹之首”。今日,李卫平涉嫌行贿、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检方对其指控仅有两笔:第一,涉嫌行贿蒋尊玉及其家属共计约人民币140万元、港币163万元;第二,涉嫌与蒋尊玉共同收受包工头黄泽平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09万元、港币50万元。李卫平对行贿罪名基本认可,但表示金额不准确;对受贿罪名他予以否认。他承认收过黄泽平的钱,但属正常生意往来。

  结认干亲

  今年58岁的李卫平与蒋尊玉相识于1989年。当时李卫平从部队转业,调入深圳机场,参与筹备工作。而蒋尊玉担任深圳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科长。尽管后来蒋尊玉的工作不断调动,但他们之间的交情持续至今。

  “我和蒋尊玉的关系是循序渐进的,后来越来越密切。”李卫平在庭审时说。此前蒋尊玉受审时亦承认,他的女儿蒋丹丹从小就称呼李卫平为“舅舅”。

  两家关系密切。从小时候开始,蒋丹丹每年从李卫平处获得的压岁钱都不低于1万元;蒋丹丹出国留学,李卫平送她几十万港币作为学费,将这笔钱交给其母亲;蒋丹丹结婚,李卫平准备了6根金条,价值98万元,另外送了她一对钻戒;她两个儿子满月,李卫平也准备万元以上的红包。此外,对蒋尊玉的岳母、外甥等,李卫平亦每年赠送红包。

  检方曾指控:蒋尊玉为李卫平在获得高尔夫球场项目、为其亲友子女入学就业、承接旧改项目上提供帮助。不过,蒋李二人都只承认蒋尊玉在李卫平亲友子女的入学就业问题上提供帮助,而对在工程项目上的指控予以否认。

  在6月28日庭审上,李卫平的辩护律师指出:即便不计算两家正常的人情往来,在计算行贿额度时,也应扣除蒋家赠送给李家的财物。其举证称:在两家交往的二十余年间,蒋家给李家子女、老人的红包,以及给李卫平夫人的珠宝等,价值亦数以百万计。


  代言人

  李卫平与蒋尊玉的关系,在两人的朋友圈中可谓众人皆知。多人的证人证言显示:包括社会老板、官员在内的诸多人士,均默认李卫平是蒋尊玉的“代言人”。

  这一身份为李卫平谋利提供了便利。从黄泽平涉嫌行贿李卫平案中,可见一斑。黄泽平是包工头。检方指控称: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蒋尊玉为黄泽平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通过李卫平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09万元、港币50万元。检方将此认定为蒋李二人共同受贿。

  综合李卫平案与蒋尊玉案庭审情况可知:蒋尊玉与黄泽平仅见过两次面,他们之间并未直接发生过不正当利益往来。而这两次见面,李卫平均在场。

  在李卫平案庭审过程中,其辩护律师举证称:黄泽平给予李卫平的款项,是正常生意往来。其出具的黄泽平的证言显示,黄泽平按照李卫平介绍给他的工程项目大小不同,提取利润的3%至10%分给李卫平。黄泽平本人亦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利润分成,而非行贿款项。

  以黄泽平承接的深圳市市民中心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为例。在蒋尊玉案庭审时,检方曾宣读过时任深圳市市民中心建设办公室总工程师的胡海战的证言。胡海战称,李卫平交代他关照黄泽平,于是他通过调整评标条件的方式,让黄泽平顺利中标。

  胡海战称:他知道李卫平和蒋尊玉的关系非常要好,很多时候李卫平就是蒋尊玉的代言人。他当时认为,黄泽平肯定找了李卫平和蒋尊玉,而蒋尊玉是其老领导,因此他“想利用这样的机会和李卫平和蒋尊玉搞好关系”。胡海战的证言还明确:在黄泽平承接地下停车场的项目上,蒋尊玉没给过他指示。胡海战涉嫌受贿案已于5月5日在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他当庭表示认罪。

  而根据李卫平在庭上供述,事实上,他介绍给黄泽平的项目,远远不止检方指控的四个,他们之间有多个项目合作。

  受贿行为大多与“房”直接相关

  看重李卫平身份的,不仅有黄泽平这样的包工头,还有保利地产这样的央企。

  大约在2010年,深圳启动坂雪岗科技城城市更新项目。保利地产位于深圳的子公司希望参与这一项目,并与时任龙岗区区委书记的蒋尊玉洽谈过。此后李卫平参与合作这一项目。

  深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成立深圳市保利展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这一公司的注册日期是2011年8月,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李卫平入股的深圳市中亨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深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1%,另有19%的股份由两名自然人组成的深圳市众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2012年,保利地产决定退出这一旧改项目。李卫平等人随即另外成立“深圳市保利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推进这一旧改项目。李卫平在庭上称,能够在公司名称中冠以“保利”字样,得到了保利地产方面的许可。

  蒋李二人都否认蒋尊玉在这一项目中的作用,不过,检方宣读的时任深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显示:保利之所以愿意与李卫平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是因为看中李卫平和蒋尊玉的关系。其证言称:“如果不是李卫平有这个关系的话,我们会选择一个比较有资金实力的公司合作,就不会选他了。”

  有着和蒋尊玉的密切关系,李卫平要借钱也更为容易。检方曾指控:深圳市福田区博雅教育机构董事长姚建造,通过李卫平行贿蒋尊玉人民币2000万元。蒋尊玉在庭上称:这笔钱是李卫平的“借款”,用于前述旧改项目。蒋尊玉表示对此知情。

  而根据检方宣读的姚建造的证人证言:这笔钱是李卫平打着蒋尊玉的旗号找他要的,并主动要求打借条。而姚建造及其妻子均认为:这2000万元是给蒋尊玉的,“打不打借条都无所谓”。这笔2000万元的款项性质,对蒋尊玉涉嫌受贿案至关重要。

  蒋尊玉涉嫌受贿案于5月16日一审开庭。检方指控称:在1996年至2014年期间,蒋尊玉共为14个单位或个人承接建筑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贿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65.67万元、港币4670万元。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

  李卫平涉嫌行贿、受贿案未当庭宣判。

  【知识拓展】

  行贿与受贿是否同罪?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行贿与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受贿和行贿属于对向犯罪。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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