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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姓委员会章程(鍾姓委员会筹备会议通过)



鍾姓委员会章程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鍾姓委员会筹备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鍾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研究鍾姓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大平台,是自愿为鍾姓事业和宗族繁荣提供发展服务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三条 本会以传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建设和谐社会为已任。其目标是:弘扬国髓,爱国爱乡;联宗睦族,尊祖敬宗;奖学助学,兴教育贤;繁荣鍾族,共谋发展。为实现目标,统一意志,凝聚力量,整合资源,无私奉献,成就事业,共谋发展而竭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会联宗,以宗建会;以会促商,以商立会;以会聚文,以文兴会”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会会址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而确定。目前暂设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5号楼702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坚持贯彻执行“联宗、聚文、促商。”六字方针,主导实施会务工作。

1、联宗:广泛联系海内外鍾姓宗亲,密切关注和联络各地宗亲精英,打开沟通渠道,增强宗亲感情。以点带面建立宗亲人脉网络,鼓励发动各地宗亲精英共同参与、携手开拓发展鍾族事业。

2、聚文:积极开展对鍾姓祖源世系、分支源流、历史文化、历代名人、名胜古迹的研究考证;注重对当今优秀文化、名人事迹的研究探讨,努力打造交流平台,大力宣扬光宗耀祖的先进文化和成就。广泛搜集相关资料,聚鍾姓文化之精华,撰写论文、传记、评论,开拓影视、书刊等传播方式,重点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弘扬鍾姓光辉文化。尊重鍾姓世系源流历史,编写鍾氏大族谱。

3、促商:通过宗亲人脉联络,集各地精英之力量,构筑鍾族商业联盟大平台,不断寻找可行商机,不断探索发展道路。建立鍾氏网站,方便信息交流,引导力量互补、整合资源,从而取长补短,共谋发展;成立鍾氏投资有限公司,促进工商企业不断发展;组建鍾氏企业集团公司,壮大经济实体,使之逐步做大做强。

第八条 指导、协助各地宗亲和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具有历史价值的祖祠祖墓等有关文物的重建新建和修缮保护工作,弘扬鍾姓文化,促进宗亲团结。

第九条 兴教育贤,培养和造就更多鍾家优秀人才。倡导和鼓励各地宗亲组织创办教育基金会,举全族之力,奖励和资助优秀学子完成学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教育经验,使鍾家优秀人才后继有人,源远流长。

第十条  建立鍾氏人才资源库

具备如下之一者,可入选鍾氏人才库:

1、副处级(县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军队(团级)以上干部;

2、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各界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等人才;

3、获省、部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和各地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名人 志士。

4、为国家和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

5、拥有5000万资产以上的企业主;

6、为本会和鍾族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在族中德高望重的宗长、名贤。

第十一条 派驻各地建立宗亲联络处,引导、指导、协助各地区宗亲建立本会分支机构和开展鍾姓文化研究等有助于鍾族繁荣进步的各种合法活动。积极开展海内外鍾姓联谊活动,全力支持、协助办好 “世界鍾姓宗亲联谊大会”。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联宗、聚文、促商”六字方针,发掘鍾姓人才,收集鍾氏企业资料,编印《鍾氏企业大全》;整合鍾氏资源,建立鍾氏企业交流大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集资入股形式,抢占先机兴办经济实体,实现共赢;并在经营利润中提取部分利润作为办会经费。


第三章 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热心鍾族事业、真诚奉献精神、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鍾姓后裔,认同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企业家和文化艺术家,不分性别、不分种族、不分民族、不分地域、不分党派、不分宗教信仰,均可推荐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本会委员采用推荐自愿入会制,可由各地推荐,自愿按本会规定交纳赞助会费,并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入会登记。本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自由开展鍾姓文化研究和在本会内部刊物发表论文的权利;

3、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权;

4、有退会的自由权(如中途退会者,已交纳的赞助费一律不予退回);

5、在讨论本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

6、有参加本会规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7、有向本会举荐人才的权利;

8、有在本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入股优先权。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本会委员应尽下列义务:

1、尊祖敬宗,联宗睦族;

2、团结互助,赞助义举,福祉家族、社会和国家;

3、崇尚科学文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4、按规定交纳和赞助会费;

5、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6、积极支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立

一、委员会

1、委员(加入本会成为委员);

2、常务委员;

3、副会长;

4、常务副会长;

5、会长。

二、常务委员会

1、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2、副会长;

3、常务副会长;

4、秘书长;

5、会长。

三、监事会

1、监事(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2、副监事长(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3、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四、本会设立以下部门

1、秘书处;

2、经济开发中心;

3、文化历史研究中心;

4、财务部;

5、顾问中心;

6、委员中心;

7、监事会;

8、驻外机构。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

1、委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和决策指挥机构是常务委员会。

2、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召开的地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召开全体委员大会主要议程:

1、制定或修改委员会章程;

2、制定或修改财务管理制度;

3、制定或修改选举办法;

4、选举产生应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5、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6、听取和审议监事会财务审计报告;

7、讨论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全体会议主要议程:

1、选举产生委员会应届会长;

2、由会长提名,选举产生应届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由秘书长提名,选举产生应届副秘书长;

4、由监事长提名,选举产生应届副监事长;

5、选举产生应届监事会监事;

6、讨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7、讨论审议其它需要提交委员大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会决策和发展方向;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有权罢免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职务,并重新补选;

4、有权罢免监事长、秘书长、会长职务,并重新补选;

5、常务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本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财务人员进行监督,对每月的财务报表进行稽核审计;

2、对年终结算进行年度审计;

3、对委员、常务委员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督查;

4、对严重违纪违章人员进行核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及通告全体委员;

5、监事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不连任。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监事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每年(或某项目)的工作计划,呈交会长审核,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实施执行、落实工作计划;做好文秘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筹划各类会议,做好各项联系与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中心

经济开发中心主要职责是:遵照“联宗、聚文、促商”六字方针,发动和组织鍾姓家族发展经济,创造收入;帮助和发掘人才,整合鍾姓资源,扩大市场占有率,共同致富,实现共赢。有条件时创办股份制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历史研究中心

文化历史研究中心主要职责是:对鍾姓历史、文化、文物古迹进行考察研究;对收集的现有资料进行探讨论证;对鍾姓历史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进行考证,著书立说,并组织举行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编纂鍾氏宗亲(族)谱。(文化历史研究中心人员可以采用聘请制)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

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驻外办事机构,方便各地宗亲就地联络,收集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当地鍾氏宗亲的团结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荣誉职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聘请对国家、社会、鍾族做出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宗长担任荣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工作分工

一、本会设立会长一名,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提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候选名单,在常务委员会中表决任命。

二、常务副会长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主要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主要工作事务,分管本会各部门工作事务:

1、分管秘书处工作;

2、分管经济开发中心工作;

3、分管文化历史研究中心工作;

4、分管财务部工作;

5、分管顾问中心工作,联系荣誉、名誉会长、顾问,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分管驻外机构;

6、分管委员中心工作;

7、分管监事会工作。

三、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主要分管驻外机构,联系所在地宗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发动当地宗亲,落实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工作分工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一)分管监事会务工作。(二)分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要协助会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主要协助秘书长处理分管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个人能力和常务委员会考核决定任用时间。

第三十条 财务部

本会设立财务部,聘请专业会计、出纳、审计来规范建账,设立专账管理。各项收支纳入计划预算,由经办人签名报呈主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后方可开销。财会人员要做好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年终审计要送监事会,由副监事长审核、监事长审批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主管人选任用

本会文化历史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开发中心主任、驻外办事处主任,可采用聘用制,公开择优录用,并根据个人能力和实际业绩考虑任用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附则具有本章程的同等效力,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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