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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建议(152号)

 

内容:  

富宁县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6%。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种项目的实施给群众带来了实惠。但由于我县山区面积大,要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开山炸石,也就需要大量的民爆物品。据了解,2014年富宁县公安局共审批民爆物品申请单1348份,实际审批民爆炸药3079吨。从某种角度讲,当前民爆物品的正常使用量,已经成为衡量富宁县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  

20079月以前,富宁县民爆物品购买和运输是由使用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购准运证后自购自运,并且运输车辆不受限制,管理营运方式比较灵活方便,物品价格是:炸药180/件、雷管0.8/发、导火线1/米。同时,只要具有爆破资质证照的人员均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民爆物品的使用权。  

200710月以来,以及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正式施行后(正式施行时间: 2012 6 1 ),富宁县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州上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民爆物品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爆破或统一清退的配送服务模式进行运作,并由富宁劲达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全县民爆物品的销售、富宁金盾保安公司专门负责全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和管理。目前,富宁县用于新农村建设、村村公路建设、通畅通达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矿山、石场等企业除外)购买的民爆物品是按照出厂炸药270/件、电雷管2.94/发的价格进行销售;在运输方式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安排专用车辆单独运送,并分别收取以下费用:(1)配送费7.83/公里;(2)运杂费:由乡镇统一购买,政府所在地距县城 60 公里 以内的0.6/公里,距县城 60 公里 以上的0.8/公里;交通等部门购买的3.80/公里。在实施爆破上,只有富宁金盾保安公司有爆破资质,需要实施爆破的,由公司派出技术员深入实地实施爆破,每次收取300—500元爆破费。  

严格民爆物品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从实行民爆物品统一审批、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爆破或统一清退的配送服务模式以来,经常导致民爆物品供应不够及时,给我县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批购买手续复杂。如部门购买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安全资质证件,以及部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并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派出所办理购买批量手续,然后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再到金盾保安公司付款委托公司到指定的富宁劲达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买,再由金盾保安公司押运到既定地点,并由保安公司派出技术员实施爆破。由于办理环节太多,施工单位常常要跑34次才能办完一次购买手续,办理效率低。二是物资运送慢。由于炸药等物品是委托保安公司负责购买和押运,公司的押运车辆和人员有限,全县除新农村建设、通畅通达工程、农村公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外,还有矿山、石场等都需要大批量的民爆物品,施工单位办好手续后最快要10多天、最迟要12个月才能拿到物资,有的甚至递交申请书后2年内都未购买到物资,经常造成工程因无爆破物资而停工。如县交通部门在2014年组织实施山瑶扶持发展进村公路时,由于全部为石方路段,因爆破物资供应不及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整条道路未能按时完工,各种材料无法运输,也影响了安居工程、饮水工程的正常实施。三是限批限购数量小。民爆物品管理部门限批限购数量相对较小,对民爆物品需求量大的施工单位,几乎每隔12天就要到县城和乡镇派出所办理购买爆破物资手续,耗费时间和人力物力。四是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和群众经济负担。对施工单位而言,在具备四员即安全员、管理员、爆破员、押运员的同时,要购买管理部门指定的炸药专用安全柜和建保管仓库,保安公司除收取炸药和雷管的押运费外,还规定每个施工单位必须确定2名具有安全证的安全员负责炸药和雷管等物品的保管,并且每名安全员每月需向保安公司交纳800元保险费,增加了工程建设成本。对群众而言,在新农村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和投工投劳修建村村公路中,购买爆破物资和实施爆破时,需要支付配送费和爆破费,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  

建议:  

州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对民爆物品实施管理:一是实行民爆物品由公安部门审批(根据实际工程量适当提高限购量)、营销公司负责运送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的民爆物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村组的爆破员实施爆破,减少审批购买环节,从而有效解决因民爆物品供应不及时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每个村委会确定4—5名爆破人员(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1—2)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爆破任务,并负责组织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技术业务培训,以解决爆破人员缺乏的问题。  

 

 

韦丽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批购买手续复杂的问题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在实际工作中,我州、县市公安机关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流转环节,对州内所有重点项目工程实行24小时审批服务,只要手续完备,绝不让业主跑第二次,原则上第一次资质符合审批后,第二次不再逐级审批。  

      二、关于物资运送慢的问题  

()目前,我州有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恒业爆破有限公司(广南县)、文山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及砚山县天材工程有限公司(砚山县)四家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012年公安部“两个标准”实施以来,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大力开展宣传动员,鼓励竞争,但由于成本投入较高,安全风险大,州内的企业和单位(包括重点工程)既不愿引进外州市具备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也不愿自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全州爆破作业服务工作的任务仍然集中在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因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通过安全评价的储存库全州只有48个,还不能满足实际保管需求。二是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不足,现有的爆破作业单位和能力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生活对民爆物品的需求,不能及时供给和完成爆破作业。三是具备运输条件具有资质的车辆较少,不能及时为爆破作业服务提供运输保障。四是服务意识和水平不高,在优质高效服务方面还有待加强和完善。五是公安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州爆破作业单位没有完全按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两个标准”的规定,做到从签订爆破作业合同、作业合同备案、申请购买审批、运输、储存、领用、爆破作业、清退回收一体化作业等问题。  

()在今后的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我州公安机关在严格执行公安部“两个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州、县市实际情况,积极支持需求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企业组建爆破作业单位(包括营业性、非营业性),取得资质并独立实施爆破作业。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爆破作业单位的服务水平,逐步降低爆破作业费用,促进爆破作业有序开展。鼓励引进相应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到我州备案,为全州爆破作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关于限批限购数量小的问题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审查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具备资质的民爆企业在申请购买民爆器材后,公安机关根据其民爆储存库的容量进行审核,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控制在民爆储存库的容量以内,严禁出现单位储存库超标的情况发生。目前,全州通过安全评价的储存库只有48个,不能满足实际保管需求。在实际工作中,我州公安机关没有在民爆储存库的容量范围内进行限批限购。但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我州涉爆案件时有发生,民爆物品流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只有不断加大对民爆物品购买、使用审批和监管力度,严格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责任,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违规作业或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四、关于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和群众经济负担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联合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219号)第一条规定:“取消我省对民爆器材流通环节流通费率及运杂费用的管理,放开我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流通环节民爆器材价格及营业性爆破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所产生的费用问题由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协商,公安机关无职权对其进行干预。  

     五、加强我州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爆物品由公安部门审批,民爆服务公司负责运送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的民爆物品实行统一购买、统一运输、统一使用,由民爆服务公司实施爆破,减少审批购买环节,从而缓解因民爆物品供应不及时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按照2012年公安部民爆物品公共安全“两个标准”规定,民爆物品只能由具备资质的民爆企业进行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不能实行民爆物品“一体化”服务。  

()按照公安部“两个标准”规定,爆破作业人员(爆破技术工程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必须受聘于具备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不能聘用爆破作业人员。我州公安机关支持具备资质的民爆企业在各乡镇建立“民爆服务队”,由具备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为各乡镇进行服务。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爆破作业人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由云南省公安厅组织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技术业务培训。我州公安机关将按照对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云南省公安厅组织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逐步解决我州爆破作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感谢韦丽等2名代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公安工作的全面建设,为公安机关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文山州公安局  

2015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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