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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适应机构改革变化,规范赣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明确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任务和职责,迅速、有序、高效处置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依据《江西省水利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赣市府办发[2019]11号)及《赣州市水利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等,制订本预案。

  三、组织体系

  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实行与市水利局组织体系相一致的工作机制。

  市水利局成立防汛抗旱包片工作组和应急工作组,相应承担日常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状态下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包片工作组由局领导为组长,分管(对口)科室为牵头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包片区域的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工作。

  每年3月底前市水利局下发通知,确定防汛抗旱包片工作组组长包片的县(市、区),汛前检查提纲及要求等。

  为有效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设立综合协调组、监测调度组、技术指导组、险情统计组和综合保障组等5个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有关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每年汛前下发《赣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实施方案》,明确各应急工作组职责,组长及成员名单等。

  四、市水利局防汛抗旱任务分工

  1.承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及应急工作,负责指导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由局防监科负责。

  2.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由局建管科负责。

  3.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局防监科负责。

  4.指导全市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干旱期间,指导灌区编制用水计划及调配水源。由局农水科负责。

  5.承担市水利局防汛抗旱通信、网络、视频会议和网站的技术保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防汛抗旱通信工作。由市水利信息中心负责。

  6.其他单位根据市水利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及其他应急工作。

  五、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市水利局各应急工作组协调联络;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编发新闻通稿;审核并及时报送汛情旱情信息;负责起草领导讲话稿和综合性材料。

  组长:局领导

  副组长:局办公室、防监科负责人

  成员:局办公室、防监科工作人员

  2.监测调度组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分析雨水情信息,预测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及时提供水情预报和水库调度分析成果与建议;保障雨水情监测系统平台正常运行;负责汛情信息分析,提出工程调度运用建议。

  组长:局领导

  副组长:局防监科负责人

  成员:防监科工作人员。

  3.技术指导组

  主要职责:根据工程险情或旱情程度,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一线协助指导抗洪抢险或抗旱工作建议,对接国家、省市防指及局工作组工作动态,跟踪险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必要时,提出险情处置方案,并汇总反馈工作组工作情况。

  组长:局领导

  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科、农水科、建管科、河长制工作科、水资源科负责人

  成员:局办公室、计财科、农水科、建管科、河长制工作科、水资源科工作人员

  4.险情统计组

  主要职责:负责水工程险情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统计汇总、核实和上报水利防汛抗旱投入(资金、物资、人力)情况。

  组长:局领导

  副组长:防监科负责人

  成员:防监科工作人员

  5.综合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市水利局防汛抗旱通信、网络、视频会议和网站的技术保障;负责车辆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组长:局领导

  副组长:局办公室、防监科、市水利信息中心负责人

  成员:局办公室、防监科及市水利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六、预案启动

  (一)启动标准

  按汛情、险情、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分四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市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400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2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市水文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3)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0.5米,且呈上涨趋势,或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0.5米,且呈上涨趋势。

  (4)全市12大河流(贡江、章江、平江、桃江、梅江、湘江、绵江、琴江、濂江、上犹江、寻乌水、定南水)之一发生流域性5年一遇的洪水。

  (5) 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800人。

  (6)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1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3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5个以上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且小于等于10%。

  (9)全市10-20万人因旱饮水困难。

  (10)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2) 按照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市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800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5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市水文局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3)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1.5米,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1.5米,且呈上涨趋势。

  (4)全市12条主要河流(贡江、章江、平江、桃江、梅江、湘江、绵江、琴江、濂江、上犹江、寻乌水、定南水)之一发生流域性中洪水或2条以上发生流域性小洪水。

  (5) 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2000人。

  (6)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1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3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5个以上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

  (9)全市20-5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10)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11)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12)按照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 全市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12000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或10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

  (2)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2.5米,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2.5米,且呈上涨趋势。

  (3)全市12条主要河流(贡江、章江、平江、桃江、梅江、湘江、绵江、琴江、濂江、上犹江、寻乌水、定南水)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以上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被洪水围困群众超过5000人。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 3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5个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

  (8)全市50-100万人因旱饮水困难。

  (9)一个县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10)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11)按照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水利局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3.5米,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3.3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市12条主要河流(贡江、章江、平江、桃江、梅江、湘江、绵江、琴江、濂江、上犹江、寻乌水、定南水)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以上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5个以上县(市、区)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5)100万人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一个县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7)按照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和方式

  根据水雨情、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情况,由局防监科提出预案启动(结束)级别请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由市水利局发布。

  七、响应行动

  (一)Ⅲ、Ⅳ级应急响应

  当市水利局启动Ⅲ级或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1.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有关局领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防监科和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分析汛情、工情、灾情,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

  2.市水利局以防汛抗旱工作为重点,局机关加强值班力量,局属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防汛应急组专家、成员在岗待命。如确需外出,局领导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3.根据防汛抗旱需要,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派出防汛抗旱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分管防汛局领导适时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5.综合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及综合保障组启动集中办公,技术指导组及险情统计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启动集中办公,由副组长主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综合协调组每日16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二)Ι、Ⅱ级应急响应

  当市水利局启动Ι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1.由局长主持召开全局紧急动员会,局领导、局机关全体人员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防监科和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分析汛情、工情、灾情,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

  2.市水利局以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为中心,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防汛应急组专家、成员在岗待命。如确需外出,科级干部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根据防汛抗旱需要,防汛期间在2小时(抗旱期间在8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局防汛抗旱包片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适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4.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局长适时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5.综合协调组、监测调度组、技术指导组、险情统计组及综合保障组等5个应急工作组全部启动集中办公,由局领导主持应急工作组工作,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综合协调组将各应急工作组情况汇总后于每日9时、16时报送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预案启动后,根据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工作包片分区安排部署,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响应,对所包片负责地市的汛情、灾险情等要重点关注。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抗旱工作成为市水利局的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均应服从防汛抗旱需要,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召开的会议取消或推迟进行。

  (二)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的工作体制,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调配人员,全面落实防汛抗旱应急任务。

  (三)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必须把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证应急期间及时到岗到位。

  (四)市水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均有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在汛期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随时按要求参加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五)为加强对水利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指导,参照市水利局防汛抗旱工作包片分区安排部署,实行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对口联系包片区域及包片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水利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和要求,督促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九、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应及时开展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和总结反思工作,相关材料报局防监科。

  十、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

  (1)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2)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3)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4)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5)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10-1计算:

  (公式10-1)

  式中:——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Pg≤10 10<Pg≤20 20<Pg≤30 Pg>30

  2. 本预案每3~5年修订一次。

  3.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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