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各小水电业主: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切实做好小水电专项清理整改工作,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下阶段我区小水电清理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留、整改和退出三类,全区各小水电站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于2019年度全面启动小水电清理整改计划,于2020年9月底前逐站整改落实并销号,并于2020年10月至11月迎接浙江省、温州市的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抽查。
二、整改要求
根据《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和《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瓯海区共有24座水电站列入整改类和退出类,无保留类。整改类水电站业主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污染水环境或影响水生态的,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
三、保障措施
整改类水电站业主要提交《瓯海区小水电整改申请书》,并根据《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进行整改,2019年12月底完成4个电站整改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电站整改工作,分别通过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验收和销号。对拒不整改的电站,工作组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电网限制或者禁止其发电上网。2020年9月底前整改不到位的电站将视为自动退出;因整改不经济而选择退出的电站,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主动拆除发电设施,并消除安全隐患。退出类水电站业主须提交《瓯海区小水电自愿退出承诺书》,并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退出相关工作,拆除电站发电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等,并通过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的验收和销号。
附件:1.瓯海区小水电整改申请书
2.瓯海区小水电自愿退出承诺书
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瓯海区水利局代章
2019 年 12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瓯海区小水电整改申请书
瓯海区水利局:
水电站已知悉《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告知书》及《水电站(整改类)“一站一策”表》的整改内容,现向贵单位提出整改申请,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限时整改不到位,且无法通过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验收的,自愿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及相应措施。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瓯海区小水电自愿退出承诺书
瓯海区水利局:
水电站已知悉《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告知书》及《水电站(退出类)“一站一策”表》的整改内容,现向贵单位提出退出申请,并承诺 年 月 日前完成退出所需的相关手续及清理工作,并通过瓯海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的验收。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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