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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规范、稳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72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以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东至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水务管[2014]53号)及《东至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东水务管[2014]54号)实际要求,特制定东至

县2015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管护资金,是指用于全县各镇、村、村民小组管理的水库、塘堰、泵站、涵闸、河堤、渠道等管理和维护资金。

第二章 管护资金来源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省、市安排的

小型水利工程专项管护资金整合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投入力度,利用多种渠道筹集管护资金。

第五条 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宣传发动受益单位 (个人)和群众自愿出资出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款,弥补管护资金不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各乡镇申报及县级考核结果将管护资金拨付各镇专户。各镇要将县级拨付管护资金纳入3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管护项目的申报审核情况及时将管护费用支付给管护主体,并对管护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管护项目取得实效,管护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条 管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对在建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及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不予奖补。

第四章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安排与标准

第九条 管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县财政局应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工程养护。管护资金实行国库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特制定以下标准:1、已除险加固小型水库日常管护资金0.2万元,2、急需修复扩挖的山塘、灌溉渠等工程日常管护及维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管护资金补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须已确权、移权,并明确管护责任。各乡镇要依据《东至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东水务管〔2014〕54号)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护标准和考核方法并报县农田基本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创新管护模式,可采取专业化管 护公司管理、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新型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镇水利站加村级水管员管理等方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管护。管护主体要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考核, 原则上每月考核一次,对考核不达标的应相应扣除工资报酬,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应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向县农田基本指挥部申请管护资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管护资金申请文件; 2、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3、管护主体证明件; 4、管护协议; 5、管护制度; 6、工程管护措施方案说明:包括工程类别、管护方式、管护 标准、管护效果等(附照片); 7、项目管护资金申报明细表; 8、镇、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检查、考核验收资料; 9、各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审查管护项目考核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县政府组织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分 上、下半年对各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两次结果加权平均,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其中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0 分(含 60 分)为基本合格,80-90 分(含 80 分)为合格,90 分以上为优秀。 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乡镇全额拨付管护资金,对考 核结果优秀的乡镇,县政府将优先安排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并适度倾斜县级管护补助资金;对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乡镇以 80分为基点,每少 1分扣减县级管护补助资金 1%;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不予补助,同时减少安排涉水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乡镇年度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向县委、 县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组织对各乡镇年度管护工作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前 6 名给予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 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0.5万元。奖金专项用于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 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水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管护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项目,套取管护资金,或截留挪用管护资 金的,一经发现,严格追究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回管护资金外,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制订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办法。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参照本办法给予减半补助。

第二十二条 在册小水库、农村饮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按照 《东至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东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由东至县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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