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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末级渠系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业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末级渠系的范围指本行政区域内斗口以下由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为补偿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在约束成本、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和维修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村社组织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八条  末级渠系水费全县统一按0.04元/m³标准执行(山政发〔2016〕13 号文件批复规定)。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九条 地表水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供水量计算,地下水末级渠系水费按机井出水量计算,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暂按300立方米/亩的定额标准计收。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收取,水管单位监督使用。

第十条 水管单位要科学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要根据水管单位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用水。各灌区、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管理,建立水量台账,每轮次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十一条 末级渠系水费应当以合作社或用水协会小组为单位核算,编制用水户收费明细表,同时交水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工作,保证末级渠系水费及时足额收取。各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末级渠系水费,不得拖欠。对逾期不缴纳末级渠系水费的,可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交专户储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挪用;

(二)隐瞒收入或帐外设帐、私自转存;

(三)在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收取末级渠系水费应遵守“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原则,不提供收费专用票据的,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末级渠系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协会办公经费、协会管水人员补助费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30%,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以及与末级渠系维修管理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交由灌区协会代管,收缴的水费统一存入灌区协会帐户,灌区协会按村或用水协会分设明细帐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报帐制,具体如下:

(一)各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

(二)根据帐户金额以书面形式向水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具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用途、报水管单位审核批复。

(三)未交清应交工程自筹款、水费及其它费用的不得列支末级渠系水费。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并监督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根据审批计划严格使用资金,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和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必须建立管理专用帐簿,详细记录末级渠系水费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村社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并直接参与工程管理、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要如实提供末级渠系水费收取和管理、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并出具有关的帐簿、单据及相关资料,定期对末级渠系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同时对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上缴、使用、票据管理等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丹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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