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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志》利害第六

  

《人物志》利害第六 

 

盖人业之流,各有利害。夫清节之业,著于仪容,发于德行。未用而章,其道顺而有化。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进;既达也,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浊扬清,师范僚友。其为业也,无弊而常显。故为世之所贵。

 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雠。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

 术家之业,出于聪思,待于谋得而章。其道先微而后著,精而且玄。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不识;其用也,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运筹通变。其退也,藏于隐微。其为业也,奇而希用,故或沉微而不章。

智意之业,本于原度,其道顺而不忤。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容矣;已达也,为宠爱之所嘉。其功足以赞明计虑。其敝也,知进而不退,或离正以自全。其为业也,谞而难持,故或先利而后害。

 臧否之业,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识;已达也,为众人之所称。其功足以变察是非,其敝也,为诋诃之所怨。其为业也,峭而不裕,故或先得而后离众。

 伎俩之业,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异;已达也,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烦纠邪。其敝也,民劳而下困。其为业也,细而不泰,故为治之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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