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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派系沿革—准军事组织

准军事组织

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设立了一些特警武装组织和民团组织,它们负有维持地方治安和协助军队之责,但与正规军队有所区别,因此将它们统称为准军事组织。

(一) 宪兵司令部

宪兵隶属于军政部,受军政部长管辖,主要执行军事、行政、司法警察事务,并受其他各院、部、省、市政府指定的事项。首都设宪兵司令部,各省市设宪兵区司令部。司令部设总务、警务、军械、军需、军医五处。总务掌管有关军令法规、动员作战、剿匪、编配调遣、检阅报告、运输交通、惩奖教育及一切人事庶务车辆事宜;警务掌管有关军事警察,普通行政、司法警察、外事警察等各种警察事务,司法案件讯问勘验及出版物、电影、演剧并民众娱乐场所取缔等事项;军械掌管有关兵器弹药器具及通讯材料等事项;军需处掌管关于会计、粮服及营缮等事项;军医掌管有关人马卫生诊疗及卫生材料整理保管等事项。1932 年1 月,南京国民政府卫戍司令部和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宪警处合并组成宪兵司令部,辖2 个旅;1933 年宪兵团、营、连制改为团队制,并成立宪兵训练所,至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宪兵共编成24 个团。

(二) 军统

军统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是国民党的特务组织。1938 年8 月成立,实际事务由戴笠全权负责。其内勤组织设二室(秘书室、机要室) 八处(军事情报处、党政情报处、行动处、电讯处、司法处、人事处、会计处、总务处) 。军统局编制常有变更,以后又增设训练处、警备处、布置处等。随着机构的扩编,军统特务不断增加,各种名称的特务训练班有40 多个,内勤工作的特务达1400多人。

军统外勤组织分秘密和公开两种。秘密组织分渝特区、华北区、西北区、晋陕区、川康区、上海实验区、香港。在国外和各省会还设立秘密情报站和特别组。公开机构有:重庆卫戍总司令部稽查处、军委会特检处、抗日锄奸团、特务总队等。抗战前特务队的主要成员是便衣,抗日战争胜利后改为以武装特务为主,兼领少数便衣。特务总队设总队长,下设书记、副官、军需等室,分置3 个武装大队和1 个便衣中队、1 个行动组。

(三) 国防部保密局

1946 年蒋介石“裁汰”军统,保留抗日战争前参加军统和抗日期间提升的有功人员,组建“国防部保密局”。局长郑介民,副局长毛人凤。1947 年毛人凤升任局长。设局长办公室、设计委员会。保密局本部置督察室、总稽室、预算室、机要组、布署组、特种问题研究组、特种技术研究组等。下设7 个处,分掌情报、行动、人事、电讯、司法、经理、总务各事宜。保密局在各省设有秘密特务站,直属局本部领导,视地区重要程度进行编制,分为三类,甲类如上海、南京、北平、天津等大的或重要的地区,人数160 人;乙类如安徽、贵州、新疆等省,人数110 人;丙类人数60 。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 人。

保密局公开特务组织有内政部警察总署、交通部交通警察总局、各警备司令部稽查处和刑警处。

(四) 交通警察局和内政部警察总署系统警察部队

军统局缩编为保密局后,其中一部分武装特务改编为交通警察总队,在交通部设立交通警察总局进行管理;还有一部分编余人员改编为内政部警察队,设内政部警察总署管理。

根据1946 年6 月20 日公布的《交通部交通警察总局组织条例》规定,必要时交通警察总局于军事上受国防部的指挥。交通警察总局设局长1 人,副局长2 人。局内分设五处二室(人事室、会计室) ,分掌警察部队的调遣、部署及警务行动,督察整训,违章违法案件的侦讯处理,经费及粮秣被服械弹装具器材,卫生医药等。1947 年11 月4 日,国民政府又增设第二交通警察总局,专管东北九省及热河省一部之交通警察,维护各种交通运输与设备的安全,并指挥监督长春铁路警察局,设第一、二、三处,增设督察室,掌理督察勤务及警纪风纪,其他机构和人员设置与交通警察总局基本相同。交通警察总局主管18 个交通警察总队,分驻河南、山东、江苏、津浦线、京沪线、青岛、东北、广州等地。总队下辖4 个大队,大队下辖4 个中队。总队配有全部美式武器装备,火力极强。内政部警察总署部队根据1946 年6 月20 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内政部警察总署组织法》规定,警察总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 人,设六处五室,下设警察总队。1947 年改称内政部第一警察总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总队附各1 人。总队下暂编5 个至7 个大队、1 个直属中队,每大队辖3 中队,每中队辖3 分队,每分队辖3 班。

(五) 壮丁队和国民兵团

1931 年“九一八”后,南京国民政府在“巩固国防”、“维持治安”的旗号下,建立了一支地方武装力量,其中包括壮丁队和国民兵团。1933 年6 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各省成立国民军训会,试办壮丁军事训练,强迫年满18 岁至25 岁的男子进行编队军训。各县(市) 民众自卫队分甲乙两种,甲种称为自卫队,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均无饷给。每保编1 中队,每乡镇(区) 编1 大队,每县编1 总队;乙种是有饷给的“常备自卫队”,它是更番挑选自卫队的精壮者进行编组训练的地方武装,每3 个月更换一次,县(市) 设1 个到9 个常备自卫中队,称为民众自卫总队常备中队,每3 个到4 个中队设一大队部统辖,乡镇(区) 设一个常备自卫分队或班。南京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又分为三种:初期国民兵役,以男子年满18 岁者服役,为期2 年;甲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适合于常备兵役现役所需的超额者充服;乙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而未服常备兵役及甲种国民兵役者充服。“凡依法应服甲种国民兵役及乙种国民兵役之男子,其在受训期中及受训期满回乡者,统称为国民兵。”国民兵按地区和年次编组。地区编组,按乡镇区保甲系统,以其各单位内已受训的甲种乙种国民兵混合编为乡镇(区) 保队甲班。年次编组,甲种国民兵以县市为单位,乙种国民兵以乡镇(区) 为单位,以出生年为准,将同一年次已受训的甲种乙种国民兵分编为21 岁至45 岁各年次小组。

(六) 蒙古各盟旗保安队

1936 年5 月12 日伪“蒙古军政府”成立之后,德王对各盟的保安队予以扩充,组织了各盟旗联合军,其兵力如下:巴彦塔拉盟保安队编制为1000 名,锡林郭勒盟保安队编制600 名,乌兰察尔布盟保安队编制600 名,察哈尔盟保安队编制1000 名,伊克昭盟因未被德王占领,暂未规定具体名额。各盟保安队均按规定编制的名额,由各旗征拨壮丁,集合于指定地点,进行训练。同时还规定了保安队的服装和佩带的臂章、旗帜和印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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