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连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
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这一制度行实际上开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征税的土地不再有公田、私田之分。春秋时期的其他诸侯国也相继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齐国的“案田税亩”,楚国的“书土田”,郑国的“作丘赋”和泰国的“初租禾”,都是这个时期大致相同的赋税制度。这种赋税制度的改革是对私人占有土地的承认,各国的统治者在充实了自己的国库同时,放弃的是国家对土地的占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瓦解的过程,在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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