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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微镜下的大明:明朝县衙有多少公务员、事业编、辅警?一文了解

在明代县衙中,除知县、佐贰、首领官等数量很少的“朝廷命官”之外,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是由各房、科中的吏书来完成的。

吏书为吏员与书算的合称。

吏员是由国家任用、在吏部注册、地位低于官的公职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

书算包括书手、算手,书手又有主文、贴书等多种称呼,是从百姓中佥雇,辅助吏员办理文书、会计事务的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事业编。

杂役多从事跑腿、缉捕盗贼、收税等苦力工作,大致相当于现在的辅警。

1、县衙中的公务员——“吏员”

吏,俗称外郎,“乃世俗相褒之称”。

吏主要在县衙的各房科中办事,处理案牍文移事务。

县衙大堂两侧一般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政务较为冗杂的县还从中分出粮科、马科等。

县衙中的承发房、架阁库也设有吏。此外县中的儒学、巡检司、税课局、递运所、水马驿、河泊所、仓库、闸坝等机构均设有吏。

在县级机构中设置的吏的名目有司吏、典吏、承发、驿吏、攒典等。

诸多吏员中,显然以六房吏最为重要。

六房中办事吏的数额,“正统元年奏准,天下裁减衙门,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可知此前六房吏的数量应多于此。

实际上,各县根据事务的繁简和机构设置的不同,吏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变通。

如嘉靖时南直隶沛县六房各设司吏一名,典吏共十四名,超出了每房典吏二名的限制。

河南夏邑县户、刑二房各置司吏、典吏一人,吏、礼、兵、工则仅各置典吏一人。

据郑晓《今言》载,正德年间全国约有吏55000名。

黄仁宇先生估计,十六世纪全国51000名吏,有约30%供职于府县衙门,最大的县也不会有超过30名经制吏。

分摊到全国一千多个县,则每县平均设吏十余名,与制度规定大致相符。

吏员的职掌,由《明会典》中则载有“新官到任各房供报须知式样',可知各房吏所管具体事务。

见下表:

明代吏员在公务执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官主决策,吏负责具体执行。

大量的刑名、钱谷、行移文书等工作是依靠吏员来完成的。自然这也给了吏员作弊弄权的空间。

由于许多具体的行政事务实际上是由吏员负责实施的,因而一旦出现问题,也首先以吏典是问。

明代规定,如出现集体职务犯罪,首先要追究吏员的责任,自下而上进行追究。

“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之所以以吏典为首,是因为“承行之责在吏典也”。

这反映出吏员在公务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所担负的重要责任。

有明一代吏员的来源主要有三:佥充、罚充和告纳。

明初吏员多为佥充、罚充,景泰以后告纳渐行。

佥充即官府从本地百姓中佥派充役。

其标准为:

“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但曾经各衙门主写文案,攒造文册,及充隶兵与市民,并不许滥充。”

可见佥充的标准是诚实、年轻、识字能书,禁市井油滑充吏。

此外由于佥充是政府强制性派役,为防止过于扰民,还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如丁口少的人家不得派役,一家不得佥两吏等。

罚充吏员是对犯有罪过或表现低劣的官员、进士、举人、监生、生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据研究罚充多发生于明前期,中期以后较少实行,盖因谋充、告纳渐趋盛行之故。

谋充即民人主动谋求充吏。尽管吏员社会地位低下,但可获俸禄、优免,更有许多额外收入,因而仍使许多人暗中营求。

景泰间政府为缓解财政危机,行开纳事例,民人可输物纳银充吏,告纳充吏逐渐盛行,从而基本取代了佥充的方式。只要纳银即可免考参充,与明初佥充的严格做法已有很大区别。

告纳盛行造成吏员素质急剧下降。

弘治五年十一月吏部尚书王恕奏:

近年以来,各边并腹里少有灾伤,所在守土等官辄便奏开生员、吏典人等纳粮草、纳银两等项事例,遂为长策。…一切小民,不分能书与不能书,不分市民与农民,一概听缺充吏,不惟官司不得伊书办文案,且有违旧例。更其三考役满,又免考验,一概照依资格出身,所以多不称职。

明中后期吏员之职炙手可热,参充者不仅要向政府纳银,还要向前任交纳几十两甚至上千两的“顶头(顶首)银”、“替头钱”,亦称“行头”,才能顺利谋到职位。

另一方面,吏具有很强的职业性,充吏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除了识字之外,还要能够办理刑名和行移。

为谋到职位,新充者必以老吏为师,向老吏交纳顶头银乃不可免。

《明会典》中有禁革顶头银的规定,然只作纸上虚文。

2、县衙里的事业编——“书算”

六房中除了朝廷额设的吏外,还有辅助吏员工作的书算。

书算是书手和算手的合称,主要帮助吏员处理文书和会计工作。

此外,还有专为征收税粮而设的总书(县书)、设于各粮区的区书(扇书)、设于各里的里书等。

这些书算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额定吏的数量过少,繁杂事务,每房仅一司吏、二典吏难以应付,势必另外请人帮忙。

尤其是明代的赋役制度十分复杂,中期以后各项名目繁多的赋役折银征收,计算繁琐,更需要佥雇书算。

政府对经制吏的数量限制较严,而对书手数量的限制相对宽松,“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这样地方政府就倾向于多雇书手帮替吏典处理政务。

另一方面,明中期以后行开纳事例,吏员素质大为降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要请专人办理文案、会计等工作。

由于书算成为房科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日常事务的处理离不开吏员与书算的合作,因而时人往往将二者合称“吏书”。

明后期北直隶宛平县书手的设置:

其服役于公者,有本县书办十八名:

吏房一名,户房二名,礼房一名,户粮科二名,兵房一名,刑房一名,马科一名,匠科一名,承发科一名,库书一名。以上十二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俱在条鞭(一条鞭法)内征给。工南科一名,工食银陆两,于空丁银内支给。取供书办一名,工食银拾贰两,于课程银内支给。粮衙一名,匠衙一名,屯衙一名,捕衙一名,每名工食银柒两贰钱,条鞭内征给。

书算识文会算,素质较高,从事着相当于吏的工作,替役时也有顶首钱,在明人的观念中,常把他们与吏并列。

虽然吏、书并称,但书算的地位显然要低于吏。书算不像吏员那样有编制、有俸禄,考满可以出职做官,只能靠工食或收取例钱为生,里书、区书等的任期也比较短,按有些地方的规定一年一换,有的临事佥募,事完即遣散,因此又近于杂役。

乡里间的书手负责编制册籍,会计都图、里甲钱粮,作弊更无忌惮。

“大率钱粮之事,最为难明,惟老书宿猾,深知弊源来历。”

3、县衙里的辅警——“杂役”

这里的“役”并不是泛指一般的徭役,而是指从百姓中佥派、在各级官府中听差的执事人员,因其“因事编佥”,种类繁杂,姑称之为杂役。

前面说过,吏也有强制佥派的性质,吏员“两考役满”等说法也反映了吏与役有共同的特性。但吏与役的区别在于吏是国家在编工作人员,享受俸禄和优免,从事的是案头文书工作,地位相对较高;役从身份上说仍是老百姓,无俸禄、无优免,从事各种勤杂差遣,地位低于吏。

杂役的种类、名目极多,各地设置、称谓亦不一致,有各地方普遍设置的,也有根据地方特定需要而设的。

日本学者山根幸夫将明代杂役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和地方政府执事员役;(2)官方的交通、通信、运输人员;(3)地方的治安维持力量;(4)税粮的征收和输送人役;(5)土木工程杂役。

举其要者:

衙前站堂司值有皂隶(祗候),监狱有狱卒(禁子),看守衙门、县学、坛庙有门子,县学膳食有膳夫、厨役,击鼓鸣钟有钟夫、鼓夫、钟鼓夫,拾轿有轿夫,撑伞有伞夫,急递铺有铺兵,驿馆有驿夫、馆夫,递运所有水夫、车夫,运粮有粮长、解户,捕盗守卫有弓兵、快手(步快、马快)、民壮,仓库有斗级、仓老(仓夫)、库子,征税有巡拦,维护水利工程有河夫、堤夫、闸夫、捞浅夫,如此等等,加上各地自设的特殊夫役,不胜枚举。

总之只要各衙门需要人手的地方,都会派佥杂役。

对于一些各地共同性的差役,中央作了一些规定和限制。比如对隶兵的设置制订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隶兵包括皂隶、禁子、弓兵,其中皂隶又分为在衙门中执公差的公使皂隶和伺候县官个人的随从(仪从)皂隶,弓兵有守卫衙门的,也有分驻各巡检司的。

洪武元年定:

“各州县以秋粮为额,一十万石之上衹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弓兵三十名;

五万石之上祗候一十三名,禁子八名,弓兵三十名;

五万石之下祇候一十名,禁子七名,弓兵三十名。”

《大诰续编》“滥设吏卒第十六”:

“诸司衙门、官吏弓兵、皂隶、祗禁,已有定额,常规有律,滥设不许。”

据唐文基先生研究,以上规定限于公使皂隶和守卫衙门的弓兵,不包括随从皂隶和各巡检司弓兵。

正统间定,各县值堂皂隶八名,把门二名,典史厅二名。

对仪从皂隶,洪武时规定六品、七品官为二人,八品、九品官一人;正统间又改为六品四名、七品至九品二名,知县系亲民正官,钦与四名。

又如铺兵,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设一铺,每铺设铺长一名,铺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或四名”。

此外,其他如驿夫、水夫、车夫、轿夫、膳夫等,也都有一定的规格和数量限制。

但因各地情况复杂,役种繁多,中央政府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因而对杂役的佥派地方州县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是对于各种地方性、临时性的夫役征派。

明初统治机构和政府事务比较清简,对徭役的需求较少,以后机构日益膨胀,事务日趋繁杂,徭役佥派不断增多。

杂役的役期,永乐间“令各项皂隶以均徭人户为之,在京在外俱以一年为满”。

规定了皂隶的役期为一年。明中叶以后实行均徭法,也多定为每里各甲十年一役,每次为期一年。

杂役之巾服,《大明集礼》定皂隶冠圆顶巾,衣皂衣。洪武四年,令皂隶、公使人穿皂盘领衫,戴平顶巾,系白褡膊,带锡牌。十四年令各衙门祗禁,原穿皂衣,改用淡青。

县级政府除了佥派本县所需差役外,还要为上级或中央衙门提供差役,统一编为轻重差徭按户等均派。此外,驿站摆渡、矿场开矿等重役、苦役多用囚徒罚充,属于赎刑的一种。

对于杂役的佥派,明初按不同的户等标准佥派不同种类的杂役。

户等的标准是所纳税粮的多少。

地方隶兵的佥派标准,洪武元年令“凡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人户内差点。除纳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人户差占”。

出供马匹的驿夫派标准为:

“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大率上马一匹,粮一百石,中马八十石,下马六十石,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合粮为一夫。”

水驿水夫,“于民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

递运所水夫“选民粮五石以下者充之”,车夫“选民粮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

急递铺铺兵“于附近民有丁力、田粮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以下者充之”。

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里甲、黄册制度后,派役改为照黄册按丁、田所划分的户等佥派轻重徭役。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

嘉靖至万历间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后,在条鞭实行得比较彻底的地方,差役全部折银征收,由政府出银雇募。

明代后期吏役的数量较明初大为增加。

“衙门吏胥原有定额,今郡邑吏想如故胥较前增十倍不止。朝穿青衣而诶,暮各持佥而回。胥之外又有白役、防夫、快手人等,亦增十倍。”

“既而有吏胥矣,而吏胥又各有贰有副,或一人而两役,或一役而数名,莫不亲近其官长,而以招摇于乡里。”

一县吏役的数量,大县上千,小县也有数百。

京县宛平需向中央各部门输送差役,各种力差头役共一千二百四十九名。

宝坻县杂役,“岁编五百余名”。

差役泛滥,不仅增加了百姓负担,也造成了大量的行政腐败,成为明后期县政中的一大问题。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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