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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孟勤国和徐昕老师谈谈心


昨天,我写了一篇《孟勤国教授,请千万不要参选人大代表》,推送后引起了一些讨论。支持者众,但也不乏反对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对我提出了批评,其中不乏许多学术大咖,我也努力摘出其中能够接受的虚心接受。



首先必须检讨的是,我的文中有一处硬伤,即我把《法学评论》写成了非核心期刊,这可是捅了个大篓子。很多人跑来跟我说:你这个不学无术的家伙,居然连《法学评论》都不知道,有没有念过研究生?好吧,我承认我是个学术渣,但身处法院的大多数年轻人的主要工作是办案子和写材料,而一旦全身心将这两件事情办好了,大抵是也没有多少时间去读很多学术论文的。我有眼不识核心,被骂也没有怨言,但总觉得这些人咬住《法学评论》是核心这个问题跟我大费口舌,就好比辩护律师指责公诉书的排版不甚美观一样,是不是弄错了重点?


而且,至少从孟教授这篇论文的水平来看,我真的看不出《法学评论》作为一本核心期刊应有的格调和水准。也正因为此,朋友告诉我其实它是核心期刊的时候,我是很惊讶的:如果是本不入流的杂志也就罢了,居然是核心,那岂不是更丢人?


二、


有人说我这篇文章情绪化比较重,于是我把孟教授的论文原文发给他了。一篇核心期刊的论文都可以怨气冲天,我一个毫无名气的个人公众号的吐槽文章为什么不可以带有点情绪?再说了,没有情绪哪来的文章?文字本身就是情绪的产物。而且我自认为言语得当、用词精准,毫无失范之处。


而且,你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就事论事,我说的没道理你尽管批评,干嘛对情绪问题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这种架势很像无理取闹的女人在吵架失利后往往会拿态度来说事:你凶我!你居然敢凶我!你不爱我了!


我还爱你,所以才会费口舌跟你讨论个是非曲直。


三、


我虚心学习,查阅了孟教授的学术成果,发现他还写过很多探讨个案的论文。例如《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这一篇,格式和这次自由心证一文都非常一致,不过我没能找到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所以不确定孟教授是不是案件代理人,如果有心人查到的话,麻烦告知我。


不过早在1996年,孟教授就以相同风格发表过论文《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文章讨论了一起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件,结论是法院判决错误,而孟教授正是该案败诉方的一、二审代理人。


所以,可以看出,孟教授的这种风格早已成型并一以贯之。少数律师在博客、微博上煽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并自谓之死磕派律师,而孟教授是在各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批判法院判决,应当算作是立论派代理人,也是自成一派。


四、


著名学者徐昕老师今天下午发表了一篇《教授骂法官,一点也不怪》,文中指出教授骂法官,当然可以以及我代理或辩护过几个案件,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正式摆出了拉偏架的身段。


徐昕老师是我关注多年的一位学者,他发表这样的言论让我感到很失望。好在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发表令人失望的言论,想到这里我好受了一些。他自然有自己的立场,我只指出他的两个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徐昕老师说评价孟教授的文章更要关注案件本身,即判决是不是真的错了。我认为这是扯淡。司法案件,就应当交给司法程序去解决,判决是不是错了,当然是由法院来认定,而不是一群没有阅卷和开庭的人在期刊或者网络上写文章争论。所以我才建议孟教授把信访件寄给法院立案庭,而不是发表在期刊上。


第二,徐昕老师在文中提醒希望法官们淡定些,自信些,法官卷入此种事件的对骂,冷嘲热讽,很不合适。我原本挺淡定的,看到这句话就淡定不起来了。合着你怎么骂法官都可以,骂到核心期刊上都没问题,而法官出来说两句就很不合适了?


法院和法官,这些年来被人当做破鼓一样,任谁都想来锤一锤,闷不吭声地承受了这么多年,委屈地要生出心梗来,也没见有人夸法院度量大姿态高,也没见有寒山问拾得之类的文字来赞美法院不惧诋毁。姿态低到了尘埃里,也没能开出半朵花儿来。什么原因?就是所有人都认为,这些是你该受着的,骂你、消遣你都是应该的,而你反驳两句就很不合适。我就奇了怪了,凭什么啊,许你泼脏水还不许我擦?


这种时候,无论官媒还是自媒,发声都没有错。我只是一个员额都入不了的审判辅助人员,在自娱自乐的小公众号里写些小文章,所说的观点也都只代表个人,看见不妥当的行为就想指出来而已,无论这行为是闯红灯、不排队,还是在期刊上发论文为自己代理的案件站台。我对法治共同体向来怀着美好的期待,绝没有徐昕老师口中的对骂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我原本以为理越辩越明,结果徐昕老师告诉我,你丫闭嘴,听我们说。


五、


我偏不闭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说明发声不但是我们的权利,而且是我们的义务了。所以我必须要把问题说清楚。


那么,让我们回到争论的问题本身。孟教授这篇论文发表得合不合适?我再次声明我的观点:非常不合适。个案并非不可讨论,实际上我也看过由个案申而论之的极好的论文。但孟教授这篇显然不是。理由如下:


第一,论文的意义在于学术研究和讨论,而不在于用一面之词来敲定法院判决的错误。这是孟教授用错了工具。学术期刊尤其核心期刊是观点碰撞和学术交流的载体,而不是攻击和抹黑法官的平台,这是孟教授用错了平台。孟教授应该怎么做呢?我尽个普法义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法院判决不满,如果想申诉可以找立案庭,想抗诉可以找检察院,想投诉可以找纪检部门,想发动舆论可以找新浪微博,总之,在核心期刊上发论文恐怕不大合适,既没有搞清楚监督权和学术批评的区别,也把学术研讨的格调拉得太低了。


第二,孟教授这篇论文发表的非常暧昧。他的身份是案件代理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此为其一;该论文的责任编辑是孟教授的博士生弟子,是否降低水准要求而刊登该文,此为其二;《法学评论》是武大法学院承办的期刊,是否公器私用,此为其三。总之,各方面都十分暧昧。虽然秦前红主编已经出来声明,刊登这篇论文是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我也愿意相信的确如此,但有个词叫避嫌还是提请孟教授和核心期刊《法学评论》日后注意。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都是要回避的,如果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再怎么就案办案而非看人办案,也是要受到处理的。公正不是口头说说的公正,而是需要程序保障和体现的。当然,并没有法律规定发表论文要回避,所以暧昧也并不违法,你们不予理会倒也无妨。


第三,退一万步讲,孟教授你真的要发论文、写个案,你好好写也就罢了,辨法析理,能把一个案子写清楚,其价值也不亚于一份优秀裁判文书。但你不能处处把出发点、落脚点都放在法官不公、判决错误上吧?作为一个法学学者,请你具备基本的法治思维,尊重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吗?要意识到,你写的这篇论文,可是一篇著名学者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会有相当可观的影响力,也会有相当多的法律同行和法学学子去慕名拜读、摘抄、学习、引用的。说不定以后的很多论文、网贴或者信访件上就会大段大段地引用浙江法院法官们的良心逐渐销褪法官们强词夺理最高法院法官位高胆大法官绞尽脑汁不顾原文曲解借贷协议等名句,并且在尾注里注释这些都是摘自孟教授发表在《法学评论》上的雄文,想必十分有证明力。


总之,《法学评论》刊登孟教授的这篇论文,实在有违学术伦理。须知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如果只听取一方的意见,是决难判断是非曲直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定会创造双方对质的机会,而如此一份核心期刊的主编却只看一面之词。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刊登案件一方代理人的文章,最好的方法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亮明作者的代理人身份,以免误导读者,二是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就该案同时发表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遗憾的是,《法学评论》两者都没有做到。秦前红主编在声明中表示,孟教授在原文中是说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的,但刊物在编辑时作了“技术性删除”。那么,既然不是孟教授的本意,而是《法学评论》刊物的“技术性删除”行为给案件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根本没有机会对质和辩论的窘境,给办案法官以片面之词而坐实了“良心消褪”、“强词夺理”、“位高胆大”等污名,可否斗胆请《法学评论》就自己的“技术性删除”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和三级法院的办案法官道个歉呢?


六、


我一向认为,法律职业者有共同的信仰,这个信仰可以让我们行进在同一条道路上。我一向赞同并期待法律共同体的发展和融合,可以让法治建设有更强大和更一致的力量。我一向尊敬和尊重值得尊敬的学者,理论和实践应当是互相汲取力量的,有如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一向不反对学者代理案件参与司法实践,但希望不要因为利益而忘记初心背离了共同的方向。


法院和法官,天生处于舆论的弱势地位,在笔墨官司上从来占不到半点便宜,所以往往只好以沉默以对诋毁。久而久之已成习惯,仿佛发声就是原罪。所以,对孟教授的论文,我原本不应该多加置喙。但多年来身在大院,感受到来自各方各面的各种压力,眼看着同行不可言说不足外道的辛苦,不禁委屈在胸,如鲠在喉。昨天和今天写的这两篇文章,就算是我对各种法外途径向法院施加压力行为的一次笔伐,其实本意并非想要针对孟勤国教授。


既然观点已经表达,本次讨论,我也止于这两篇文章。感谢支持者,也欢迎有理有据的批评。言论责任自负,如有得罪之处,能海涵的敬请海涵,不能海涵的想骂就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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