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2.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参见:京地税个[1994]187号)
3.住宅电话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1)正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2)副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3)正局级工作人员80元
(4)副局级工作人员80元
(5)正处级工作人员50元
(6)正部级离退人员110元
(7)副部级离退人员110元
(8)正局级离退人员80元
(9)副局长离退人员80元
(参见:2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4.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有住房提租增发补贴标准:
(1)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岁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由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线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级30元。
(参见:2000年5月11日京地税个[2000]207号)
6.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2002年3月18日京地税个[20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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