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此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成为“家庭账户”,进一步扩大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现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提供如下:
《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20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各级责任等3条内容。第二章是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包括待遇水平、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3条内容。第三章是个人账户,包括计入办法、划拨支付、使用范围、限制范围和各类处理等5条内容。第四章是管理服务,包括协议管理、定点管理、支付方式、服务方式、基金管理、监督管理等6条内容。第五章是附则,包括调整权限、推进要求、实施时间等3条内容。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情况
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资金来源
本《办法》明确“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也就是说,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开展的,是制度内的“腾笼换鸟”,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条件下盘活了沉积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实施了制度转轨,提升了制度效能。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提出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资料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