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不大来往的两哥哥和老太的婆家人平日照料的村委会、出供养费的镇政府这时都出来争抢这笔近50万元的巨款了
□商报记者 邹强 实习生 吴婷 通讯员 刘轶臣
年近六旬的“五保户”王老太丈夫早逝且膝下无子,晚景凄凉,幸好被村里送进敬老院供养。然而,一场意外车祸夺走了她的生命,随后而来的近五十万元车祸赔偿款,却在当地激起不小的涟漪。王老太的两个亲哥哥、王老太的婆家人,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四方都希望拿到这笔赔偿款。现在的问题是,这笔款子到底该给谁?
王老太的身世
在众人看来,1952年出生的王老太,境遇凄凉。丈夫早年先她而去,却没有能留下一儿半女。亲人中仅有的两个哥哥,也与她关系疏远。
考虑到王老太年近六旬、身体欠佳还无依无靠,
2003年到2005年,王老太的供养费用每年3200元,都由当地村委会支付。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五保户供养经费,该由当地政府统一拨款。从这年开始,王老太每年5400元的供养费用,全部由当地镇政府支付。在王老太入住敬老院期间,她的两个亲哥哥并没有支付其供养费用。
王老太在敬老院期间曾多次到医院去看病。她所有的医疗费全部由当地村委会报销。
车祸后的意外
去年10月25日,一辆大货车沿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淞北路时,将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老太撞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交警初步估算,肇事方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赔偿将近五十万元。王老太去世后,她遗留下来的这笔不小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引发多方博弈。
处理完老太的后事之后,更大的争议就拉开了帷幕。王老太的两个哥哥、老太婆家人员,敬老院,再加上镇政府,都认为这笔巨额交通事故赔偿款该归自己,由此引发争议,几方还为此情绪激动。
多方走上法庭
去年年底,王老太的两个哥哥,联手把肇事司机、肇事车辆单位,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吴中区法院。两原告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共计49万余元。
由于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对老太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也拥有独立请求权,所以,法院为了方便审理此案,专门把村委会和镇政府列为此案的第三人,合并审理案件。
想拿到车祸赔偿款的,还有王老太婆家的侄子等人。这一方认为,王老太嫁到他们家后,已经成为他们家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获得部分的赔偿。
法官研究后发现,王老太婆家的侄子既不属于我国《继承法》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更不是王老太的实际供养人,因此起诉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对。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明,王老太婆家一方,退出了诉讼。
各方有话要说
在法庭上,各方都诉说了各自的理由。
王老太的两个哥哥说,由于妹妹没有子女,配偶及父母都已经去世。他们作为妹妹的唯一亲人,也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肇事方索赔。
王老太生前所在村的村委会和镇政府也解释说,王老太丈夫早逝、膝下无子,她生前的就医、生活等费用,都由他们报销,他们是老太的实际供养人。现在,王老太不幸遭遇意外车祸,长期照顾、供养老太的村里镇里,更有资格向肇事方索赔。 “这是村里镇里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 ”
赔偿金该归谁?
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认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各项费用总计43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认为,在各项费用中,丧葬费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所作出的赔偿。本案中,办理王老太丧葬事宜的支出,是由两原告支付的,因此丧葬费应当归两原告所有。
王老太交通事故致死的死亡赔偿金,是对老太近亲属所作的赔偿,并非王老太的遗产。而两原告属于合法的赔偿权利人,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归两原告所有。
王老太作为五保户在镇敬老院居住期间,相关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村委会支付,供养费用也先后由村委会和镇政府承担。根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上述医疗费用和分别支付的供养费用,应当从王老太哥哥所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日前,吴中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这一疑难复杂的案件,最终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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