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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自费药”?(大唐律师拍案说法)
险公司能否拒赔“自费药”?
达州广播电视报  加入时间:(2011-11-01) 来源:达州新闻网-达州广播电视报 作者: 【评论】

  今年初,达州人钟先生驾驶摩托车与王女士驾驶的丰田车在广东佛山市一路段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破裂、右手及鼻骨等多处骨折。

  住院期间,王女士和钟先生共同垫付了10万余元医药费,随后王女士将这些医药费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表示,钟先生在治疗期间有4万余元医药费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中的药品范围,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条款都约定:医疗费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核定。因此,只赔偿钟先生6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表示这也是保险行业的惯例。

  于是,王女士与钟先生为药费事宜发生争执并最终没能就整个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钟先生亲属委托了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唐隆茂律师和他的同事办理这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唐律师的同事前往佛山市当地法院代钟先生提起了5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要求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治病花费的10万余元全额医药费。

  在庭审辩论时,唐律师特别强调,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自费药。第一、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进行治疗的目的是恢复健康,服用的是社保用药还是非社保用药,患者本身并无权利决定,完全是医生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来决定的。很多疾病对药品的需求不同,有些药品没有纳入社保用药的,而患者又需要使用;第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范畴,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经济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其理赔显然亦无区分是否自费用药的必要;第三、作为投保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因此,保险公司仅以药物属自费用药为由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唐律师等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医药费10万余元,其他诉请也均得到了支持。据唐律师等人在广东省内不少法院了解,很多中院已经形成指导性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自费药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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