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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路政执法大队被判担责
何某驾驶摩托车时,撞到肖某(已故)和胡某建在路边的水泥墩及护栏,何某当场死亡。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酌定何某承担70%责任,胡某、华容县农村公路执法大队承担30%责任,其中胡某承担20%责任,赔偿91107.8元;华容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10%责任,赔偿45553.9元。

  2011年11月,何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北景港镇八一村胡某家门前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肖某(已故)、胡某建在路肩水泥墩护栏(护栏占用部分路面)上,造成水泥墩及护栏被撞倒脱离原建地,何某本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受害人何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家的石墩护栏占用道路路面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何某因事故死亡,其家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为435538.85元。

  法院认为,何某驾驶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建设的水泥墩及栏杆占用了公路路面,妨碍了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过错责任;根据2010年华容县人民政府就燃油税改革出台《华容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关机构调整及人员安置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华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关为华容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因而其作为负责农村公路路政行政管理机关,对胡某占道违法建筑未尽查处职责,对何某死亡事故既有行政责任,亦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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