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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法对委托人(鉴定申请人)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因此影响鉴定结果、给委托人(鉴定申请人)带来不利后果,由委托人(鉴定申请人)负责。 

二、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该异议具有合法依据或者合理理由,可能会得到办案机关的支持。

三、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法对委托人(鉴定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因此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技术适用性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鉴定申请人)负责。

四、鉴定不能的风险。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通过对鉴定对象(鉴定材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对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鉴定对象的客观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知识、经验、技能限制,可能存在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

五、鉴定意见对鉴定申请人不利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运用相关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委托人(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所得出的客观结果,对委托人(鉴定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六、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七、鉴定申请人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至于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办案机关根据办案结果决定。因此,可能存在鉴定申请人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 

风险告知方: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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