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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具体计算方式

 西安齐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91689286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车辆权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费用。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权利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主张此项费用特别要注意提供确定损失的依据,以及损失期限的依据。
  例如:王某有辆出租车,平时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月收入4500元。某日,王某的出租车为避让行人,由于惯性较大,撞到路边隔离墙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被损坏。交警认定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的车修好共用了6天,这6天中,王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900元,因此,王某可向行人主张54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应采用以下方法:(1)停运损失有证据证明可查清或可量化的,应按实际日收入水平测算;(2)停运损失无证据证明或无法查清的,按当地同型车辆日平均收入水平测算。计算方法:停运损失=每日平均纯收入×正常修理天数(日)我认为每日平均纯收入的表述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纯收入=总收入-总支出,反映的是最终的劳动成果。但停运不仅造成纯收入的损失,而且会造成一部分税费的损失。车辆营运会产生两种费用,一种是变动费用,如油料、修理费等,这类费用是随车辆的营运而产生,随车辆的停运而归零;另一种是不变费用,如养路费、保险费、折旧费等,这类费用无论车辆是营运还是停运都会发生,也就是说,停运也会造成这部分费用的损失。所以,计算方法宜为:(每日平均纯收入+每日不变费用)×正常修理天数。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10-24 陕价认发[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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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物价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公安交警支队: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过去制定的有关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机构。
  第六条省上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遵循行政区域属地划分的原则。
  省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并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设区市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汽车、交通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
  由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需要一个过程,在200471日前,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也可承办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实行年审注册制,年审注册工作由省物价局办理。
  第十一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物进行拍照,并现场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认证中心按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综合考虑其它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事故三个工作日,重大事故五个工作日,特大事故七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完成鉴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和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用票据管理。鉴定费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在事故处理后由当事人依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配承担。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因鉴定失实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价格认证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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