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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导读: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8、酒店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1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注重其供述和辩解的核查工作,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民警自始至终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四、饮酒驾驶行政案件的办理,对于酒驾行政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制作查获经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臵情况;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同车人员的证人证言。

7、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餐饮酒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8、酒店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

9、驾驶员有关信息。

10、车辆有关信息。

1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

涉嫌饮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3、4、6、9、10、11项,涉嫌醉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2、3、5、6、7、8、9、10、11项。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取证应在其酒醒之后进行,讯问不应少于2次,还应提取相关的旁证材料,要通过嫌疑人供诉的前后稳定性来确保取证的严谨。对取证过程中,要保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权,注重其供述和辩解的核查工作。

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始至终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

四、饮酒驾驶行政案件的办理

对于酒驾行政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办理,此类行政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案件的办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酒驾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使用《撤销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登记表》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饮酒驾驶行政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二)传唤。凡是对犯法嫌疑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履行传唤手续。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交警大队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在笔录中进行记载。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因情况

特殊确需对醉酒人约束至酒醒的,主办案件单位应指派专人协助看护。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支队直属三大队应按标准设立醒酒场所。

(三)询问。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鉴定、检测。对涉嫌酒驾的违法行为人可采取呼吸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等方法,在对嫌疑人使用呼气检测时,必须有在场证人见证并签名,对呼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抽血检测,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应告知醉酒驾驶人。

【证据效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五)证据保全。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抽血检验鉴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对抽取的血样必须进行备份,抽血、封存过程应全程摄像,抽取血样时应当填写好相关法律文书。

(六)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七)听证。对违嫌疑人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时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八)行政处罚的审批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后,必须在24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违法信息系统。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九)送达执行。按照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处罚人,行政拘留的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十)结案。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处罚执行到位后,应予结案。

五、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对于涉嫌醉酒驾驶的要抽调骨干力量,专门负责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指定管辖。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特指行为,没有后果)。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办理,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受案。经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受案,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有报案人或受害人的要及时将回执单送达报案人或受害人。

(二)立案。办案单位在收集血液酒精测试为醉酒结果等证据后,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送达以上人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三)传唤。对现场发现的酒后驾驶的当事人可以适用口头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前,需对醉酒后当事人约束到酒醒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保护性措施,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保当事人安全,要及时询问嫌疑人有无特殊病史,在押送和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还应观察嫌疑人的语言和神色,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送医并做好相关取证记录工作,避免发生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场所伤亡等敏感事件。不需要约束的,要通知当事人家属将其领回,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对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出后立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制作讯问笔录。当事人已离开公安机关,需要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的,办案单位应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传唤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

(四)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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