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创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能力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现将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规范向社会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经济发展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4日
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旅游费和手机费等各项费用、索要钱物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等礼金礼品。
三、不准向企业、纳税人强行推销和摊派各种报纸、杂志,索要赞助款等。
四、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五、不准借本人及亲友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生日祝寿等名义敛财聚财。
六、不准无偿占(借)用企事业单位钱物、交通和通信工具。
七、不准在企业兼职取酬,享受企业职工的福利分配。
八、不准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或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各种高档娱乐消费活动。
九、不准擅自设立执法种类、改变执法标准和扩大执法范围,罚没款不给票据,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十、不准在为企业、投资者和纳税人服务中,相互推诿扯皮,故意拖延刁难,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十严禁”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一人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收。
三、严禁违法占用、留置、处理、损毁查封、扣押、罚没的物品以及使用、坐支、截留、私分查封、扣押、罚没的财物。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在执收执罚过程中,趋利执法、越位执法、“钓鱼”执法。
五、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法扣留车船、证照,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八、严禁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九、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十、严禁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人、投诉举报人。
行政执法“五公开”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文明执法规范、社会服务承诺、 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方式方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行政裁量基准以及相关事项等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表明身份。
四、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理由和相关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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