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静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7年02月08日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
二审判决: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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