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汤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释义:(少陽病误治变证及其救治法则。)
假使已用过催吐、泻下、发汗、温针等治疗方法,病人言语谵妄,而柴胡汤症全不存在,这已成为坏病。应详审其属于何种误治的病变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来治疗。
少陽病治宜和解,汗、吐、下、温针,都应禁用,不管误用哪一种方法,都会引起变症。谵语,就是误治的变症之一,还会有其他变症。从“柴胡证罢,此为坏病”,可见不是专指谵语,应该遵循救误的原则,“知犯何逆,以法治之”。本条经过误治,柴胡症已罢,就不是柴胡汤所能主治,所以说以法治之。
本条承接前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而来,彼言太陽传少陽,未经吐下之治法,仍以和解为主,可与小柴胡汤。此言少陽病迭用汗、吐、下、温针等法,误治再三,则病情不变者亦变,不坏者亦坏。少陽本无“谵语”,今发“谵语”,是病情恶化。柴胡证罢,即“往来寒热、胸胁苦满、默默不欲饮食、心烦喜呕”以及“口苦、咽干、目眩”等少陽病证已经消失,病离少陽之半表半里,而全陷入于里,故云“此为坏病”。“坏病”则病情更加沉重而复杂,难以再用六经病证直指其名。就“谵语”之“坏病”而言,有属于陽明里热亢盛者者,也有属于他经者。既有邪实之“谵语”,也有正虚邪实之“谵语”,更有亡陽“谵语”,种种不一。况且此处也仅仅是举“谵语”为例而已,其他复杂表现不一而足,自属省笔无疑。因为病情沉重而复杂,难以用一种或几种治法说清楚,故只好“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至于具体治疗方法,则要观察其脉证变化,详究其致病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法。
以上两条说明了三个问题:太陽病不解,可自然传变而转入少陽;误治变证不仅发生于太陽病,也可见于少陽病;少陽病误治变证多端,很难以一种治法而概括全面,张仲景所谓“知犯何逆,以法治之”,仅是一个救治的原则。
己亥年十月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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