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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视角: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要求“异地管辖”有理吗?



 


一、为何要“异地管辖”?


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上遵从“犯罪地”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哪儿发生的犯罪案件归哪儿管。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有些案件虽然在某地发生,但却由异地法院审理,这就叫“异地管辖”。至于异地管辖的理由,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大多与司法公正有关,主要集中于以下情形:一类是涉案当事人是本地同级四套国家机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这些人员对本地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地司法机关查办这类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避免地要承受压力或者面临干扰和阻力。另一类是涉案当事人是受案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与这些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如果不采取异地管辖,难以保证办案人员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和困扰。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目前党琳山律师公开表示的申请异地管辖理由为:现有案件证据材料中没有当时进入火场的第一批消防人员的相关证言,其向法庭提出的申请第一批消防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也被法院驳回,党律师据此认为杭州中院有刻意掩盖部分案件事实的嫌疑。结合上文,党律师的异议理由不属于上述两类中的任何一种,关于证据材料是否齐备及证人有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法院自然有做出相应判断的权力,并不必然要满足辩护人提出的一切要求。如果党律师坚持认为审判人员有掩盖案件事实之嫌,应当提出证据证明消防部门与审判部门之间或相应负责人之间有利益往来或利害关系,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否则这种主观臆断并不能构成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另外,“管辖权异议申请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当事人权利,并且明文规定应当进行审查,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在庭前会议阶段或开庭审理期间,审判长会就案件管辖问题征求庭审参与人员意见,并有权就相关事项当庭做出决定。所以党律师书面向上级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当然,本着法律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党律师这种行为应当被允许。


最后一个问题,即在最高院尚未就管辖异议申请作出决定时,杭州中院是否有权力开庭审理此案?接着上面所说,在刑事案件中,改变管辖的方式有两种:受理案件的法院移交其他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上级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能成为启动管辖权审查的理由。我们看到,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杭州市院没有主动将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浙江省院及最高院也未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可以认定各级法院均认为杭州市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辩护人当庭发表的关于案件管辖的意见也已被审判长驳回,法庭自然有权力继续审判活动。如果最高院在之后确实就异议申请作出了改变管辖的决定,可以在二审阶段(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会上诉)发回重审,再由原一审法院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二、谁可以“拒绝辩护”?


所谓拒绝辩护,在形式上的表现是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与被辩护关系的非正常终止。在这里要提一下在我国辩护人的两种形式:一为“委托辩护人”,即最常见的那种受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二为“指定辩护人”,即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特定被告人(如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等)进行辩护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可见,无论委托辩护人还是指定辩护人,都有拒绝辩护权。当然拒绝辩护需要特定的理由,并不是辩护人想拒绝就能拒绝的,这一点本文之后详述。

 

最后提一句,被告人也可以拒绝自己委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这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

 

三、何谓“视为拒绝辩护”?


现在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我们发现,本案的辩护人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也没有提出拒绝党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要求。但是法院却“视为拒绝辩护”,这一裁决合理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党琳山律师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驳回。作为庭审的各方参与人,应当尊重合议庭的决定,继续之后的审判进程。即使不服也应在庭审之后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救济。党律师径行退庭,拒不参与之后庭审的行为等于放弃了自己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院在程序上按拒绝辩护处理完全合理。当然党律师是否正确行使了拒绝辩护权这是另一个问题。


四、辩护人走了,被告人咋办?


一旦出现拒绝辩护的情况,被告人是否等于没有辩护人了呢?并非如此。辩护权是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能因为拒绝辩护情况的出现而丧失。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在此种情况出现后,被告人仍然可以享有由委托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但为了避免权利被滥用,法律对拒绝辩护的次数进行了一定限制(这里的次数限制仅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拒绝辩护申请;因为辩护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具体规定如下: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在休庭之后,党琳山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了一份被告人手写的声明,上有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琳山律师的委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再请其他律师。”关于前半句内容,虽然被告人表示不解除委托关系,但是根据之前的论述,党琳山律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拒绝辩护,故二人之间的辩护与被辩护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属于律师提出的拒绝辩护;关于后半句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莫焕晶明确表示不委托其他辩护律师,因为莫焕晶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故而法院决定另行指派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做法合理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拒绝辩护由辩护人发起,因此对于法院另行指派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仍然享有一次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网上公开的手写声明却为被告人自行书写,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之后法院指派的辩护人,被告人有大概率拒绝其为自己辩护,那么法院将不得不再次另行指定辩护人,但是对于第二次指定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若再次提出拒绝辩护要求,将不会被法院准许。


五、下次开庭待何时?


拒绝辩护后,无论是重新委托的辩护人还是重新指派的辩护人,由于在此前并未接触过案卷材料,势必需要了解、熟悉案情后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利。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拒绝辩护后的期限计算有明确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或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拒绝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由此可见,基于拒绝辩护而引起的休庭并不导致审判期限的重新计算,但新的辩护人至多有十五天的时间了解熟悉案情,其可以在这段时间中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等方式为辩护做准备。


 六、再开庭时从哪儿开?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权行使,在拒绝辩护后,已经进行的审理行为归于无效。再次开庭时法庭必须从头开始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律师在庭审刚刚进行26分钟时拒绝辩护,对公诉人而言还不是最糟糕的结果——如果当律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拒绝辩护,那么下次开庭时公诉人也要再宣读一遍起诉书,重新出示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尽管这些诉讼活动已经进行过了。



七、说走就走没事儿吗?


最后说说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问题。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放到最后是因为它关系到党律师行为的正当性。

 

前文已经提到,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可见,法律对于律师提出拒绝辩护的条件规定得具体且严苛,目的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回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党律师因为管辖异议申请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径行退庭的行为,尽管在本质上可以视为拒绝辩护,但在理由上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情形。这种藐视法庭纪律、弃委托人于不顾的行为不仅不是一个专业辩护律师应有的行为,而且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等待党律师的应该是相应的制裁。



(作者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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