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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案件也是逐年增加。关于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问题,关键在于,侵权人是否是第三人和该工伤是否是职业病。根据该两个问题总结出下列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并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并且该工伤并非职业病。

此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并不能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民事赔偿在责任。

二、劳动者并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但是该工伤是职业病。

劳动者患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补偿,没有什么争议。然而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的工伤,劳动者患职业病,大多治疗周期较长、医疗费用较高。并且许多职业病很难治愈,即便能够治愈,劳动者也很难恢复到患病前的身体状况,对其之后生活有一定影响。仅仅依靠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针对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即如果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对于尚未弥补部分,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的情形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在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仍可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这里的“第三人”我认为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机械的将其定义成“用人单位以外的人”。这里的“第三人”应当依据是否执行工作任务划分为以下两种。(1)、用人单位以外的人。(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但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独立与用人单位的,和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应当转化为“用人单位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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