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语于冰 微法码 2023-09-17 08:19 发表于江苏
案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稿中的“检查笔录应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此中的“和”是表达并列意思,还是选择意思呢?
浅析
从经验来看,此中的“和”应是选择之义才容易在实践中落地操作,但是立法语言为什么不写为“或”呢?
由此,我们再看另外一部法律的表述,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中的“和”明显表达的是选择关系,如果理解为并列关系,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构成此罪。
由刑法可见,“和”也不一定都是并列的意思,还有可能表示选择,这取决于语言环境。
至于为什么用“和”而不用“或”?是为了防止重复,这种情况基本都发生在和、或二字并用的场合。
综上,法律需要解释,这是避免不了的,同字不同义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无关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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