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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浙江长兴宣判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建华

 

  2月16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疫情期间浙江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该案由长兴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长兴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两长同庭履职,高效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用口罩市场紧缺。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知道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长兴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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