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6 16:48:15 纳税服务网
在2013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年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后,2014年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下面举例来叙述有关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是按月申报增值税,于2014年10月8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9270元,10月9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8240元,10月15日销售货物并具发票6180元,10月31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7210元。
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0月8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
10月9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8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
10月15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
10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2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0
10月底通过计算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根据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900
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例2:乙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且按月申报,于2014年10月8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9000元,10月12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1000元,10月31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0000元。
10月8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10月12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
10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月底通过计算,当月营业额为3万元,根据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没有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不用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如果乙公司当月总的营业额为30100元,超过了3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假设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为2%,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85.60(3010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5(30100×5%)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35(1505×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15(1505×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30.1(1505×2%)
例3: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按季申报增值税,假设2014年10月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为41200元,11月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为41200元,12月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为10300元。
10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10月末对与增值税相关的不作处理
11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11月末对与增值税相关的不作处理
12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12月末,先对这整个季度的销售额进行汇总计算,看是否超过9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一个季度中的其中某个月的销售额超过3万元有多么多,只要整个季度汇总算出来没超过9万元,就享受免征增值税。上面三个月的销售额计算下来是9万元,根据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没有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2700
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会计处理原理同上,只是营业税是价内税,这里不再叙述。
例4:丁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并且都是按月申报,10月9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10300元,10月12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1000元,10月16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9000元,10月2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20600元,10月31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5150元。
根据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10月9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10月12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提供劳务 11000
10月16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提供劳务 19000
10月20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10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10月底通过计算并根据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了3万元,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
由于要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缴纳。如果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6(1050×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3.5(105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1.5(1050×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21(1050×2%)
由于免征营业税,不作与营业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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