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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单位及个人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致各单位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切实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落实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对接、积极配合所属镇街(村社)、医疗机构等做好防控工作。

二、督促落实个人防护。各单位要随时督促所属员工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公共场所管理、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测温、扫码亮码等防控措施。

三、持续加强健康监测。加强员工健康状况排查,对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应第一时间督促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

四、全面加强旅居史排查。认真做好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或有新增感染者)地区所在县(市、区)、地级市旅居史,以及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渝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员工排查登记,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配合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对市外来区返区人员督促尽快到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五、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员工法治意识,推动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良好疫情防控格局。

六、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失控、追谁责”“谁瞒报、追谁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南岸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致个人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切实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咳嗽、打喷嚏注意遮挡,不集聚、不扎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二、积极配合防控工作。积极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镇街(社区)组织开展的各项防控工作。主动配合公众场所管理方的“测温、验码、戴口罩”等日常防控措施。

三、主动报告可疑旅居史。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或有新增感染者)地区所在县(市、区)、地级市旅居史,以及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个人,应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报告登记,配合开展询问调查、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其他市外来区返区人员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

四、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在做好个人防护基础上,第一时间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①接到流行病学调查询问的,应客观、如实反映相关情况;②经调查复核确需转运隔离的,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转运隔离;③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前往指定点位进行核酸采样;④对纳入封闭管理的,严格落实社区相关管理规定,管控期内严禁擅自外出、聚集;⑤对渝康码为红码、黄码的,及时联系社区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管控管理措施;⑥到发热门诊就医、药店购买退烧等药品的,应按规定做好健康观察、信息登记等防控措施。

六、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个人,将按照“谁失控、追谁责”“谁瞒报、追谁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南岸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防控小贴士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人群密集场所以及与他人接触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儿童、孕妇、老年人、有基础疾病者假期应尽量减少出行。

总编辑:何 丰

副总编:廖 倩

责 编:高成燕

编 辑:匡 婷

校 对:何子韵 贺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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