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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六世纪的“律师”邓析的“操两可之说”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吕氏春秋·离谓》)
        
        【注释】 ①溺:淹没。②请:请求、要求。③求:索求、索要。
        【译文】 郑国的洧河发了大水,一个富人家的人被淹死了,尸首被人捞去了。富人要求赎回这具尸体,但是捞得尸首的人索价很高,富人的家属就去找邓析想办法。邓析说:“你不要急,他不卖给你,卖给谁呢?”捞得尸体的人等急了,也去找邓析想办法。邓析又回答说:“你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买呢?”
        【评说】 这是邓析著名的“两可之说”的故事:对于赎尸交易这同一件事情对立的双方都说:不要急!邓析是否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了呢?当然没有!因为“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对于两种相反的说法都加以肯定。而这里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就两个不同的思维过程而言的。
        邓析在这里所说的两个“你不要急”,实际上是针对两个利益相反、条件相反、原因相反的人和事而言的。就得尸的人来说,他要急于卖掉尸体,否则尸体会腐烂,而且除了死者的家人是不会有其他人来买这个尸体的。这就是得尸者必然“急”的原因。而对于死者的家人来说,他也必然“急”,自己家人的尸体流落他人之手,当然要急着赎回。在这里,同样都是着急,但是急的原因不同。邓析正是看到了一方急于赎回、一方急于卖出的心理,由此推断双方都可以根据对方之“急”,而采取自己“不必急”的态度。
        这个故事表明了邓析看到了事物的相对性和矛盾性,认识到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往往具有不同的或相反的性质,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就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反映。这样的“两可之说”在   逻辑上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肯定了同一事物在同一条件下的性质是确定的,因此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条件下的反映也应该是确定的,“急”就是“急”,“不急”就是“不急”。就买尸者而言,从他害怕家人的尸体腐烂而急于赎回这一点来说,他确实是“急”的,而决不是“不急”;相反,因为知道了卖尸者急于要卖出,从而又产生了“不急”的心态,这也是确定的。正是这种“急”与“不急”的确定性,避免了思想上“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的逻辑矛盾,所以是完全符合逻辑思维所要求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原则的。
        所谓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它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要有确定性,所指应该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改换。所谓矛盾律也是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它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够对互相否定的思想都给予肯定。
        公元前六世纪的“律师”邓析这种“操两可之说”的做法,不应该被我们简单地视为诡辩之术,而应该被视为中国逻辑思想产生时期的宝贵成果。邓析不愧是我国逻辑史册上的“名家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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