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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今起不执行的商家可罚50万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为了有效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今天开始正式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三包”责任、“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货物拆开不给退?故意拖延最高罚50万


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物过程中,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权,但在过去一年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实施仍遇到不少门槛。不少消费者反映存在维权门槛高、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部分细则落实难的现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等四种行为时将被认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未经同意商家不得泄露买家个人信息


在通过网络、电视等非现场方式购物时,消费者除了面临商品真假难辨、退货难等困扰,还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对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明确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在惩治霸王条款、打击服务侵权等诸多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亮点颇多,必将为消费者的切实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本期监制/余伟利

主编/侯振海

编辑/张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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