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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婚姻法:离婚房产怎么分?首先弄清这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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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部分不良的现状。很多人往往会有”房产属于婚后财产怎么分?“、”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该怎么分?“之类的困惑。那么就由法律哥为你介绍下2017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需要注意的5种情况吧!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进入我们的头条号,即可咨询法律哥)

二、婚内房屋赠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没有过户,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进入我们的头条号,即可咨询法律哥)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进入我们的头条号,即可咨询法律哥)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疑问,进入我们的头条号,即可咨询法律哥。

编辑:谢律师

本文版权归有事找律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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