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小王入职某外资集团公司,与公司总部订立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总部派至集团内的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又与子公司订立了2年劳动合同。原公司未支付小王经济补偿。2014年12月合同到期时,子公司决定不再与小王续签。请问:被调到新单位工作的小王可以获得多少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析: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之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原公司总部没有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所以小王工作4年,应当得到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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