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收入证明的情况不少,办信用卡,新工作,或者买房、买车等等都需要开个收入证明,这些其实网上都有模板,而且很多银行都有自己专属的收入证明模板。
所以,这里来说一下开具收入证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吧:“尽量实事求是,多准备化解风险”。不要以为它只是一张简单的纸,实际上也是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
先分享一个盟主我知道的案例:
小王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小王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
然后,小王按开发商的要求,缴纳了首付款,不过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点问题。以小王所贷款的金额计算,小王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但是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小王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而实际上小王的月工资是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了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小王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
老板对小王个人也比较喜欢,最后也答应了他的要求,让公司财务部按照小王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
2010年2月,小王被公司的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也是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不注重风险防范,好心做坏事的例子。当然,这里不是呼吁企业不给员工开收入证明,而是要合法合理的开证明。
因为开具假的收入证明,风险可不小: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是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
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公司对收入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
在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时,虽然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而且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那么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
对于很多贷款的银行来说,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最后,对于员工要求开具比实际收入高的“收入证明”的需求,建议尽量拒绝;实在推脱不了的,可以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比实际工资高多少,只用作买房或买车贷款需要,不得用作他途,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就可以把开具“收入证明”的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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