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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房屋委托管理与房屋转租纳税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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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将开发的商业铺面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即业主将房屋交给本公司依法成立的物业公司打理,物业公司将房屋租赁出去后再与业主进行结算。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物业公司出租价格高于业主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物业公司以作为委托报酬。日前,税务机关机关对物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物业公司是房屋转租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请问,该理解正确吗?

某物业有限公司 王西

  答:房屋转租与房屋委托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房屋转租是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并按约定的租赁价格进行结算,尔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对外出租的行为。而房屋委托管理是业主将自己空余的房屋委托给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并非是业主将房屋租赁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出租出去后与业主进行结算、收取佣金。只不过在佣金的取得方式上,有的直接按照租金收入的比例收取,有的是按照多出约定租金的价格作为报酬。但不管物业公司取得报酬的方式如何,均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范畴,而不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范畴,因为物业公司是受托管理,并非是承租业主房屋,所取得的报酬为佣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的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也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物业公司应当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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