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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暂行规定

南昌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按照受理、资料审查、验收组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阶段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第一章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应在窗口进行受理(所需申报的资料见附件二)。

第五条 窗口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受理。对于申报资料不完整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窗口不得受理,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应当补全的全部资料。

第六条 窗口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中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是否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单位竣工图章,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单位竣工图章是否有效;

(三)、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

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消防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消防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签字;

(五)、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技术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六)、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七)、防火涂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施工和监理人员签名,记录日期是否有效;

(八)、消防产品清单(见附件三)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窗口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后,应当天交消防验收业务科(室),并应在交消防验收业务科(室)之前,分为消防产品卷和工程验收卷,装订成册。

第二章 资料审查

第八条 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收到窗口受理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消防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消防验收资料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

委托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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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

(五)、消防产品清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验收组织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分支队和大队(科)两级验收,并应成立消防验

支队实行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承办,大队(科)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收组织。

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

第十条 支队验收下列大型建筑工程应由消防验收业务科(室)书面报请防火处长,并请示支队首长,组织审核、验收、消防产品监督、灭火战训和辖区监督管理的人员,成立消防验收小组,共同实施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其余一般工程应由消防验收业务科(室)组织消防验收,但不得少于2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类高层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

5、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

6、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高层建筑;

7、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

8、省级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会务中心、展览馆;

9、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

10 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库、大型化工企业。

11、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辖区大队(科)验收的下列大型建筑工程应由大队(科)长组织大队(科)的审核、验收和灭火战训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共同实施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其余一般工程应由承办人员组织消防验收,但不得少于2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1.、高层民用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3、设臵自动系统的建筑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

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第四章 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

第十二条 消防验收组织成立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工程的现场进行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内容见附件五)。

参加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消防监督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和职责要求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六)并签名。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严格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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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审核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室消防验收人在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时,应结合资料审查情况,认真核实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申报资料与消防验收现场情况严重不符,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律判定为资料审查不合格,且不得通过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 消防验收人在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时,应对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产品质量,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进行认真抽查,对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面进行测试。

对于施工、安装、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功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消防验收,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人在验收建筑工程的防火门、建筑灭火器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时,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

对于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的消防验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张贴阻燃制品标识或提供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施工记录等。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验收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时,可

把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检测单位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作为消防验收的参考依据之一。

对于检测单位存在数据严重失实、检测结论严重错误的,应不予采信。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完毕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自受理之日6个工作日对于成立消防验收小组,实施集体验收的大型建筑工程,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当资料审查或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综合判定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应责令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建设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窗口进行受理。

第六章 行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支队实行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承办、验收工作机构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大队(科)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应由公安消

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主持集体会审并签发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签发后,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且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依法实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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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行政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每月底将消防验收相关资料及图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归卷存档(见附件七),并及时纳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完毕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在30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大队(科)应每月底将验收的项目以文件上传的形式报支队防火处指导科,支队将每季度对各大队(科)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消防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各大队(科)违反支队界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越权审批或局部、分层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不应通过消防验收而予以通过的,支队将严格追查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业务能力不熟,存在重大问题没有发现而通过消防验收的,也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

本规定由支队防火处负责解释,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正式 第三十五条

实施。之前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

公安消防支(大)队:

我单位建设的 建筑工程现已全部施工完毕,我单位已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及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完成了对以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同志(身份证号: ;手机: )全权代表我单位向贵支队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消防验收的全部过程负责。

此委托有效期限,自 日至 日止。 注:左下角粘贴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

(盖章)

委托人: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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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建设单位受委托人签字)

附件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清单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原件,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提供论证纪要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四)、《消防产品清单》原件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其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各类耐火材料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记录和防火涂料施工记录原件;

(六)、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原件;

(七)、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原件;

(八)、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九)、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除应提供国家级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外,还应提供施工记录原件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原件;

(十一)、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二)、竣工图纸原件。包括:建筑总平面布臵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臵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备注:上述资料均应采用A4大小纸张,其中竣工图纸应叠成高29.7cm×21cm(A4纸大小)

左侧装订成册(可按项分成多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且所有资料和图纸应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送交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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