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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紧急使用公维金 业委会不配合将被追责

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出台

物业紧急使用公维金 业委会不配合将被追责

  近日,漳州市住建局网站出台公告,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解读,详细罗列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补缴办法和使用申请办法。

  此前,根据福建省住建厅文件,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有笼统的政策纲要。这一政策细则的出台,意味着自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政”,有了详细的操作参考依据。今后,市民所在的居住小区如果遭遇紧急情况,将可依据这一细则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告别繁琐

  审核流程简化

  从2010年开始归集,漳州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标准为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即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40元;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每平方米60元(2007年经济适用房按购房款2%归集)。从2010年起公共维修金开始归集,漳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至今已经有4.7亿元。

  但是,过去申请公维金的手续繁琐,不但需要时间也需要精力,因此公维金的使用率极低。新办法的执行,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便民的作用。细则当中,对物业依法申请公维金的手续进行了简化。

  目前,除极个别小区外,漳州公维金普遍由漳州市住建局主管部门代管。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申请公维金,只需要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并附带相关金额及凭证。

  新政执行前,使用公维金难在申请环节:不但需要事先报送维修方案和报价,还得经过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支取。由于业主意见很难统一,大型公共物件的维修物业几乎不敢垫钱进行维修。

  据了解,新政细则简化了这一程序,对于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申请公维金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小区没有业委会,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物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提供以上相关的材料,即可向漳州住建局代管部门申请提取。

  业委会拒不配合

  要被追责

  细则明确了业委会的责任,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进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归集4.7亿元。市区大部分新建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缴交首付款时,一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于归集的时间较短,出现了新建小区需要公维金使用少,老旧小区迫切需要使用却没有缴存公维金的尴尬局面。

  针对未缴存公维金的情况,细则明确2010年1月1日前,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建议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申请补建,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可使用。

  而根据市区多数小区分多期开发、交房存在先交房的没有缴纳、后交房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已缴区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超过已缴区域的分摊,所在物业或者业委会,需向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收足相关的维修款项,并经已缴纳部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后,才使用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个工作日内

  批复申请

  物业提交申请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细则明确两种具体的付款流程,由物业代为垫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则直接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细则明确,已经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应将紧急情况通知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则应该通知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区域内

  发生紧急情况的10种情形

  第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第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第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第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第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第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第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第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第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政策解读的依据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14]3号)。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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