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386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农委申请办理许可证;注册在郊区县的单位,可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市农委备案。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批内容

对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盖章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后提供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
4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
5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
6 品种特性介绍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
7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提供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变更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3 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合法、有效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4  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供

3、重新办理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5、补发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被许可人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申请人提供

6、依申请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被许可人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www.shac.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信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4、传真接收

021—5216132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6405210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shzzz@agr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23119625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swnbzzcts@163.com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委农办组织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8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拟首次在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生产菌种种类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另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续展的,被许可人应在期满前2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
肥料登记新政发布 取消“三规”
业务受办理制度
临床试验的遗传办及其操作流程【收藏,史上最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办事指南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新设探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