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386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农委申请办理许可证;注册在郊区县的单位,可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市农委备案。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批内容
对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
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盖章 |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后提供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3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提供 |
4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提供 |
5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提供 |
6 | 品种特性介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提供 |
7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提供 |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
1 | 变更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申请人提供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3 | 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材料应合法、有效 |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4 | 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申请人提供 |
3、重新办理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5、补发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
1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申请人提供 |
2 | 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 申请人提供 |
6、依申请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
1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材料应真实规范 | 申请人提供 |
2 | 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 申请人提供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http://www.shac.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信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4、传真接收
021—5216132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021-6405210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shzzz@agr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021-23119625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ac.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swnbzzcts@163.com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委农办组织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8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拟首次在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生产菌种种类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另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续展的,被许可人应在期满前2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http://www.shac.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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